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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092下载167次收藏
【摘要1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由于所涉及的情形较多,《医疗
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的情形较少,有的不够严谨,给专家鉴定带来困难,笔者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和个人理
解。提出四级医疗事故的判定原则。
【关键词】四级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o1一o010-0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4
级 其中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的其他后果的”。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更详细
的量化和认定指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
下简称《分级标准》)中仅列举了16种情况,远远不
能满足鉴定要求,且列举的情形有的不够严谨、过于
模糊,有的难以操作。由于标准的不确定,给专家鉴
定带来了很大困惑。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谈谈如
何理解和判定四级医疗事故。

、如何理解四级医疗事故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并没有对患者人身损害达到
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做出界定。据患者损害
后果的严重程度,《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4级
12等,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指医疗过失行为
造成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通过损害后果
来体现,损害后果则可以检查、检测到,因而其标准
是客观的。根据患者损害后果确定相应的医疗事故
等级,作为赔偿的依据,患者存在伤残的,根据伤残
等级.确定赔偿金额,不存在伤残的,根据损害后果
一次性赔偿。患者死亡的,为一级甲等,根据患者伤
残程度分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10级,对应的伤残
等级为1 10级 对人身损害而没有造成患者明显
伤残的,《条例》规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但对哪些情况
应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仅做了原则性
规定.列举的情形过少,缺乏可参照性。但实际鉴定
中四级医疗事故涉及的情形较多,从而给专家判定
带来困难。笔者理解。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只要过
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不论损害程度大
小,都应属于医疗事故,而人身损害后果没有导致患
者伤残、未遗留功能障碍的情形都应该属于四级医
疗事故。而以“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的”作为确定四级医疗事故的标准,显然标准过高,
没有准确体现《条例》的精神,据此对于那些损害后
果不明显的情形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也是有悖《条
例》立法宗旨的。
二、《分级标准》关于四级医疗事故具体规定存
在问题
《条例》及《分级标准》对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做出
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但对四级医疗事
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只列举了16种情行,很
多列举的情形不够严谨,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四级
医疗事故涉及的情形较多,仅凭专家个人的理解和
判断.容易造成偏差。如第3项“一侧眼睑有明显缺
损或外翻”,第9项“一拇指末节1/2缺失”、第10项

一手除拇趾、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与第11项“一足拇趾末节缺失”等情形,根据伤害程
度判定.显然患者已经致残,存在一定功能障碍,符
合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
[作者简介]宋洪章(1963一),副主任医师,主要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工作,研究方向:医疗事故理论与实务。
tel:+86—10—85158092;e—mail:songhzh@cma.org.c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情形。而四级医疗事故
第8项规定“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后无功能障
碍”,比照上述情形,显然存在明显差距。如当出现

一手拇趾以外的手指末节1/2缺失”或“一足拇趾
以外足趾末节缺失”的情形时,比照第8项规定显然
应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但比较第9项和第11项规
定如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似乎未达到标准。类似情
形较多。有些列举甚至难于操作和把握。如l5项“剖
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标准很难掌握,f1】由于《分级
标准》的不严谨和模糊,往往给专家准确判定带来困
难。
三、专家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四级医疗事故的具体发生情形较多,《分级
标准》列举情形有限,因而四级医疗事故则需要专家
根据患者人身伤害程度,比照《分级标准》关于四级
医疗事故的所列举的情形来综合判断。致使四级医
疗事故判定标准弹性过大,导致鉴定中存在很多问
题。
1.给患者带来明显伤害而存在一定功能障碍的
理解为四级医疗事故。例,一老年男性患者,颈动脉
血管瘤,术中误扎了颈内动脉,造成患者偏瘫,治疗
后遗留一侧肢体肌力四级。对一侧肢体肌力四级的
情况,《分级标准》中没有列举,专家鉴定认为比照三
级戊等11项“双小腿肌力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大小便轻度失禁”的情形,该患者没有大小便失禁,
且不能肯定患者肌力能否恢复,应该降为四级医疗
事故。这显然是不妥的,医疗事故鉴定以鉴定当时患
者情况为准,该患者在鉴定时一侧肢体肌力四级,明
显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即使按轻微功能障碍也应
该符合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显然是专家理解和运用
《分级标准》的错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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