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信访工作办法
县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博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信访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一岗双责”。
第三条 信访部门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县委、县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各乡镇、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接访,及时排查化解信访苗头隐患。
第五条 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信访苗头排查
第六条 加强信访苗头排查网络建设。将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县直群众工作站队员全部纳入信访信息员管理,负责信访苗头隐患的经常性排查,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每月15日、30日向县信访局上报信访苗头隐患排查情况专报,县信访局汇总后呈报有关县领导。
第八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分析例会,研究决定复杂疑难信访苗头隐患的调处方案和稳控措施。分析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县信访局。
第三章 信访接待工作
第九条 每周二为县级领导接待日。县级党政领导轮流到县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由县信访局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县级领导要确保信访接待日到岗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可与其他领导进行调换,同时通知信访局。
第十条 信访局负责做好县级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各项工作,维持好现场秩序,及时通知涉访的单位和群众工作站人员到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和接访领导意见认真记录,整理汇总,予以交办。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每个工作日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做好接访记录备查。情况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由单位
县信访工作办法
本文2008-11-02 08:56: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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