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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03-15浏览:2909下载149次收藏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制定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县公安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局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办理及有关日常工作。

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1、接待时间:每月1日、11日、21日为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由办公室安排局领导轮流接访。

 2、接待地点: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3、接待方法:听取来访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宣传党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来信来访案件作批示交办处理。局办公室负责信访的同志参加记录,并抓好督办、上网和答复工作。

4、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拒绝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的;

(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

(3)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5)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6)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履行、不作为而群众予以控告申诉的。

5、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或案件,由问题引发单位承办,分管或挂点局领导督办。

三、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

1、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分局,要深入辖区,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对重大矛盾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2、对排查出来的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问题,要本着“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把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信访苗头隐患排查和调处,坚持谁排查、谁调处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因工作不到位,排查不仔细,调处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事件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信访问题首接承办和督办责任制度

1、对群众来信来访,首次接待的单位和民警是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接待、初步审查、转送、交办、书面告知等工作。

2、首接民警要恪尽职守,热情接待,坚决防止有访不接、有情不问、有难不帮、有警不处、有错不纠现象的发生。

    3、对本单位接受的或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事项,具体承办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承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问题的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执行以及说明、解释、疏导教育等工作。

4、对群众上访案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包案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签批办理意见,分管领导要抓好督办处理。

5、转交办理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要认真履行督办职责,对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未按程序办理、未按期办结和反馈办理结果等情形进行电话或书面督办和通报,使其尽快办结。

五、信访事项限期办结和回访反馈制度

1、对本级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并在30日内处理完毕。

2、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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