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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08-03-13浏览:2691下载200次收藏

各派出所:

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豫公通[2003]244号)文件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度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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