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改造合同
项目改造合同
甲方(需求方): 上海围拢公司
乙方(供应方): 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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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上海围拢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天海欧康科技信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二条 改造项目名称、目标、金额明细改造项目名称
改造费用(单位:人民币元)
原分拣线改造(包括一切软硬件改造、更换、升级和人工等全部费用)
¥130,000.00
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改造目标:改造后符合“两打三扫”的要求,与包装设备完全兼容。
第三条 交货日期、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在上海围拢公司改造完成,项目改造后重新投入运营视为完成。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改造完毕后,甲方支付合同全额货款(即¥130,000.00元);乙方收到货款3个工作日内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五条 设备的改造调试及验收1、乙方在设备改造调试期间确保有2-3名实施人员现场操作,实地安装。甲方协助乙方技术人员在现场的改造、调试工作。乙方技术人员必须尽快完成设备改造、调试工作,实现系统的预设目标、运行顺畅。
2、甲方应提供下列改造条件:
① 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现场,甲方人员需协助将设备安放于调试所在地。
② 设备放置场地平整、无障碍物。
③ 配备必需的人员、吊装设备、辅助机械及工具(乙方需在设备到达现场前3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协调乙方配备相应的设备)。
3、甲方若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强行要求乙方技术人员施工,乙方应就不能施工的原因进行说明,经甲方认可后可以不施工。在相应的条件具备后乙方应当积极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进行施工调试。如果因此导致乙方技术人员在现场窝工的损失,甲方应当负责。
4、设备交付给甲后指定现场后,由于甲方的原因:①超过一个月仍不具备施工调试条件;②设备改造后10天仍不调试;③设备改造完成,甲方在收到设备验收通知后10天内没有组织对设备进行验
项目改造合同
本文2008-02-20 00:00:00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99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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