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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安置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01-22浏览:2461下载203次收藏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及市政府x政办发[xxxx]x号、x号,xxx字[xxxx]xxx号、x政办发[xxxx]xx文件精神,公司在置换企业国有资产的同时,置换职工全民身份,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依法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及其范围
    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本公司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根据公司改制方案,理顺劳动关系的对象是xxxx年x月xx日止,本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二)公司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停薪留职、歇岗、借资离岗等协议,按本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进行安置分流。
    (三)公司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全部置换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工龄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1-10年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开始,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xx个月。工资标准经相关部门协商,定为按xxxx年市社平工资xxxx元/月计算。
    (四)对原已按伤、残、病补贴的职工及按规定鉴定的伤、残、病职工,在公司改制中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后新公司负责管理,按期支用或发放。
    (五)改制企业以后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被解除聘用合同员工的股权可以按规定转让,员工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清偿。
    二、职工分流安置形式
    公司改制中,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内部退养、协缴社保、自谋职业和竞聘上岗等多种形式,依条件自愿选择申请,终止原有劳动关系,签立新的劳动协议。
    (一)竞聘上岗。改制后的新公司优先录用原公司职工,并重新与竞聘录用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内部退养。从改制基准日(xxxx年x月xx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公司改制中办理内退手续。同时按xxx字[xxxx]xx号文件:原已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应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继续签订内退协议。内退人员不再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由新企业在提留资产中为未上岗的内退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给内退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以本人改制前档案工资标准为基础,按工龄折扣比例及距退休年限发放,每年增加x%,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社保金个人缴费部分自付,由企业在退养生活费中扣缴。
    (三)协缴社保。从改制基准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xx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新公司签订“协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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