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骨灰有序流动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xx省殡葬管理办法》、《xx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xx市辖区一律推行火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骨灰有序流动。
第三条 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安葬(安放)在公墓或骨灰楼(堂)的,丧事承办人应持公墓或骨灰楼(堂)开具的《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已购墓穴、格位的发票,经死者户籍地镇乡(街道)核准后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公墓或骨灰楼(堂)负责做好骨灰接收寄存工作;镇乡(街道)负责跟踪落实安葬(安放)到位;市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督查。
若配偶一方已死亡,并葬在非公墓区土墓内,现配偶另一方死亡,丧事承办人要求骨灰合葬的,须向户籍地村居(社区)、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街道)核准后,丧事承办人持《核准表》向市殡仪馆领取骨灰合葬。若已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翻修的坟墓,必须清除永久性建筑材料或深埋并进行绿化后,申请合葬。村居(社区)、镇乡(街道)负责跟踪
骨灰有序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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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12-10 20:42: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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