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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程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12-05浏览:3004下载297次收藏

专项工程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专项工程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大修、更改、业扩工程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 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3管理职责

3.1各职能部室、部门的领导对所管辖的专项工程管理负领导责任。

3.2计划发展部是局专项工程的汇总、计划下达主管部门,各职能科室是本主管业务专

项工程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管理、方案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专项工程管理流程图

4.2专项工程申报

4.2.1各单位应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远景发展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将次年工程项目申报计

划报送归口管理部室。对特殊及复杂的工程项目需报送初步设计方案、概算等资料。

4.2.2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筛选后的项目汇总报计划发展部。

4.3专项工程审批

4.3.1计划发展部根据各归口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经评定、汇审后,于每年12月底前提

出项目计划讨论稿,经局办公会研究、综合平衡后,于次年1月下达正式专项工程计划。

4.4专项工程设计

4.4.1局计划发展部每年下达局全年的专项工程项目,同时明确专项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并由该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该专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

下达给施工单位。

4.4.2施工单位根据专项工程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4.5专项工程的实施

4.5.1局计划下达后,各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工作内容及资金计划编制施工预算,并报

归口职能部门审核。

4.5.2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同时报主管局长审核。

4.5.3施工预算经审核后,由执行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交主管部门鉴定后才能实

施。

4.6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4.6.1专项工程完工后,执行单位在十日内组织初验,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局长提出竣

工报告或竣工验收申请。

4.6.2对0.5万元以下土建工程和1万元以下的其它工程,工程完工后由执行单位组织有

关人员(负责人、施工单位、运行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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