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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11-20浏览:2133下载255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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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全县每个行政村(含居委会)设立一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协助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务,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自觉学习、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其业务指导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由所在村(居委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聘用。聘用期限为3年。推荐与审核、审批应当公开民主,符合程序。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共同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居委会)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培养全体村(居)民“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船以及其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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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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