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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10-24浏览:2483下载258次收藏

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中央、市、区、镇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实施意见。
(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委、区委、镇党委工作部署在本镇的执行情况。
(三)镇党代表大会、镇党委会和镇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的主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镇党委委员向镇党委会、向镇党代会的报告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其他重要会议的内容等。
(四)以镇党委或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发出,关系全镇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以镇党委名义上报区委并获批准的报告或请示;镇党委会审定以党委名义表彰的事项等;
(五)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工作措施、意见;本镇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工作情况。
(六)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七)事关本镇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八)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九)机构设置、人事变动或干部管理制度调整、改革等情况。
(十)镇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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