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范文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07-10-08浏览:2666下载184次收藏
1、举例说明你遇到或解决的行政法律问题。
答:我市市区北部有一处新建住宅小区紫溪花园,前期销售的多层住宅由新都置业房地产公司开发,其最南面一排多层售楼时宣传,前方是有大面积绿化、景观的别墅区,因此每平方售价比后排的同层次同户型住宅贵180元。后来这些业主发现,由于市政府控制别墅建设等原因,前方规划改变,由城投集团开发了高层建筑。业主开始不断上访,要求至少赔偿景观费的双倍,因为没有景观的话他们根本不会买这个房子;城投集团由于间距、光照等参数均符合国家规定,审批手续完备,不同意赔偿;而新都置业认为是政策不可抗力,规划变更他们也没办法。几番交涉之后,开发商同意赔付140元每平方,这与业主的要求相去甚远,目前上访仍在继续。同时我找了相关的案例予以参考:
案由:新建商务楼与李家住宅相距仅两米,不符合规范,要求撤消该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
判决:该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奉贤县(现为区)规划局应对居民采取补救措施
上海市奉贤县李荣海一家购买了“浦江花园”两套商品房,1999年5月,房产商交房。但待他们2000年入住时,旁边建起一栋两层的商务楼。 商务楼与住宅楼垂直,两栋楼的间距最近处只有两米,李荣海购买的住房又分别是底层和二层,从他们家西侧窗望出去,就是对面的卫生间和厨房,有脱排油烟机、煤气罐,还有高压线,既不雅观、也不安全,日照、通风也受到影响,一家人感到十分不便。他们了解到,是奉贤县规划局在1999年7月给了房产商建造这栋商务楼的规划许可证。“这样的间距本身就违反了有关规定,肯定是不对的”,于是,李荣海家将奉贤县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中,奉贤县规划局以这样的理由辩解:两栋楼原来设计为“t 形垂直相连或相嵌结构,后来出于对房屋结构的考虑,才同意他们将两栋楼分离,留出2米空隙作为施工便道,因此给房产商颁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法院采纳了规划局的意见,驳回了李荣海一家的诉请。李家不服,上诉到上海市一中院。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规划局提出“施工便道”这一辩解理由,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采纳。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东西向的间距,郊县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0.8倍。李荣海所在的住宅楼有6层,高度的0.8倍显然远大于2米。规划局规划许可这两栋楼间距仅为2米,明显违法。2001年10月,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原判,确认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规划局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这起“民告官”的官司,以规划局败诉告终。
分析: 近年来,由于居民住宅通风、采光问题引起的居民与房产商甚至规划局的纠纷时有耳闻。这类官司,一头连着周围居民的基本民事权益,一头连着房产开发单位的重大经济利益,审理中往往陷入两难。如上述案例,商务楼既已建成,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应该重做或者撤消,那么,这一整栋商务楼都得拆除,损失可想而知。而假如真正做出这样的判决,实际执行的可能性也很小。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作出若干司法解释,其中第58条规定,撤消违法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此案的判决,根据的就是这条司法解释。这样,既能保证原告的权益,又能把被告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这样的判决,也确立了在处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案件中,可以采取“确认违法、责令补救”这一变通的判决形式,为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但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确认违法,责令补救”这种判决方式对权利的确认比较抽象,因此,胜诉方要获得实际“补救”还有难度。
再思考:奉贤的案例曲直较为明显,但像我所述的争议,集约土地利用、控制别墅类高档房产建设、增加普通住宅供应,是市政府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范文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