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使我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六特办通字〔2007〕90号《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包村干部、计生专干、联系村领导、全乡(镇)干部职工,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合理、注重实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对股级以下干部、村干部、村计生专干,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处理情况,并报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副科级以上领导,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 对村干部、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常住人口出现一例计划外一孩扣包村干部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500元工资,扣支书、主任、计生专干1个月工资,出现两个以上计划外一孩或一个计划外二孩,包村干部待岗3个月,扣村支书、主任、计生专干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扣发1个月工资。出现两个以上计划外二孩或一个计划外多孩,包村干部待岗6个月,村支书、主任、计生专干扣两个季度工资,联系村领导作待岗3个月处理。
第六条 常住人口妇检率必须达100%,少一人次扣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各10元工资,从村季度工资中扣10元,流动人口妇检率达90%,少一人次扣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每人10元工资,扣村季度工资10元。
第七条 “四术”库存必须达到“四该四完”,出现1例“四术”库存超及时率的,扣包村干部200元工资,联系村领导100元工资,扣村
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
本文2007-07-30 00:0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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