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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问题研究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7-16浏览:2222下载198次收藏


    近几年来,暴力抗法的案件不断见诸报端,公安、交通、工商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暴力抗法问题。尤其是对于20世纪末才出现的“城管”部门来说,暴力抗法已成为阻碍执法工作顺工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6年1~5月份,广州市城管执法遭遇各类暴力抗法事件达320宗,222人受伤。〔1〕广西柳州市城管执法2005年1~5月份,遭遇恶性暴力抗法事件47起,受伤40人。〔2〕北京市城管一位负责人称,今年以来平均每天都有一起暴力抗法导致城管队员受伤的事件发生,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牺牲凸显了暴力抗法的恶性程度。  因此,加强对暴力抗法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实践工作者极为迫切的需要;挖掘暴力抗法产生的深层原因,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解决普遍存在的暴力抗法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对于城管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暴力抗法及其危害

    暴力抗法是指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一、暴力抗法的特征
    1、违法性。暴力抗法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不仅不接受执法人员的依法管理,还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妨害公务罪”的性质。加之,暴力抗法的结果往往是给执法人员造成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这又使抗法具有了“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2、突发性。暴力抗法行为往往是在城管执法人员没有预期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暴力抗法的突发性在于它的不可预知性。同时,这种突发性又带有一定的共同性,即大多是在对违法相对人采取暂扣或没收违法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发生的。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相对人因情绪失控而突然采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3、目的性。暴力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止城管执法人员实施法律规定的内容,逃避法律规定的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暴力对抗执法行为以达到减少处罚或不予处罚的目的。(4)多样性。主要是指暴力抗法的手段与方法具有多样性。从实践看,暴力抗法可以分为“软暴力”和“强暴力”两种。前者包括:辱骂、起哄、躺倒、裸体、丢下孩子等;后者包括:强行夺取被扣押或没收的物品,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毁坏执法装备等。
    二、暴力抗法的危害
    暴力抗法行为的频繁发生,不但会使执法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1、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城管部门是适应国家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该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属于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与不可侵犯性。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人员辱骂、攻击等暴力抗法行为的出现是对法律的亵渎,有损于政府形象和国家权威。同时,暴力抗法的普遍化一方面会助长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暴力抗法不断升级,加大城管部门的执法难度、提高执法成本;另一方面也会让人民群众对城管部门的权力产生怀疑,对其执法能力缺乏信任与尊重,进而会出现对国家权力的认同危机。
    2、暴力抗法会使城管执法人员对自己的职业缺乏安全感,影响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效能。从实践看,几乎每一起暴力抗法事件都会使城管队员身体受伤,严重的还会造成死亡。在人身受到伤害与威胁的同时,大部分城管队员在心理上也背负了相当大的负担。长期在一线执法的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心理问题,很多人员出现过厌食、睡眠不好、情绪焦躁、心理压力大等症状,有的甚至出现了性格上的变化。为此,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还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对城管队员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另外,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群众往往关心和同情弱者,把责任归咎于城管部门,对城管部门的工作持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这就恶化了城管执法的工作环境,使城管执法人员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在身体、心理、社会的三重压力下,城管队员对自己的职业产生了不安全感,工作积极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长期下去必然会降低整个城管系统的工作效能。
    3、暴力抗法会破坏社会道德风尚,扭曲价值观念。暴力抗法的频繁出现会对违法者产生示范效应,使更多的违法者参与到抗法的队伍中。如果每次暴力抗法都能得逞,就会给违法者一种暴力可以抵抗法律的错觉,从而影响到整个违法群体的道德风尚与价值观念。用暴力对抗法律的观念一旦形成,就会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

                         暴力抗法出现的原因

    暴力抗法的出现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下面,笔者将从表层和深层两个层面来进行论述:
    一、暴力抗法出现的表层原因
    1、被执法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
    城管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所以当他们遭遇城管执法时往往认为是自己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威胁,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被他们看作为针对他们的个体行为,总是希望通过暴力的方式逃避城管的处罚。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抗法行为的性质有所了解,也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以“我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此外,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尤其是当周围有群众围观时,他们就会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以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动。围观群众越多,抗法者越有恃无恐,激烈的抗法行为越容易发生。
    2、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方式单一。
    城管部门本身是一个比较年轻的机构,其规范化程度还有待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来源具有多样性,素质也参差不齐,而且,在执法中主要采用罚款、没收、强制执行等单一方法,因此,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易引起违法者的反感与抵抗的行为。如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宽泛行使自由裁量权,同一性质的案件受人情关系、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处理结果不同,造成执法不公,加大了违法者的抵触情绪。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敢碰硬,打击“钉子户”不力,在社会上形成了城管部门欺软怕硬的执法形象,助长了违法者的抗法气焰与暴力倾向。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不讲究执法艺术,出现重罚轻管,态度生硬,执法不规范,背离执法程序等问题,这也会引起违法者的反感,进而引起推搡、撕扯直至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出现。
    3、法律法规对暴力抗法规定的不明确,惩罚力度不够。
    中国现在的法律对于有抗法企图的情况,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也缺乏威慑性。公安部门在处理该类事件中以“是否伤人、流血”作为依据,所以很多时候,暴力抗法行为只能作为一种“纠纷”由公安部门进行调解。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人身伤害时,抗法者受到的处罚大多是一些经济赔偿,严重的也就是拘留几天,起不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制裁的轻微性无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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