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个人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摘 要:避税是以合理的手段达到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它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行为的实质却与法律的精神相悖,因此从这种意义上避税又是不合法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避税 反避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按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也规定了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有它自己的税率、范围等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具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怎么能够有效的研究法律,来达到合理减少税收的目的呢,我们首先还是要弄清楚避税的含义。避税是以合理的手段达到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它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在避税中,我们可以采用下列办法:
投资国债。国库券素有“金边债券”之称,是各种理财渠道中最安全、稳妥的投资种类。从近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情况看,各地呈现了旺销势头,不少储蓄网点出现了排队购买的现象,其主要因素也是与免征利息税有关。今年发行的几期凭证式国债虽然票面利率接近同期银行储蓄,但综合考虑不纳税优势,国债还是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基金避税。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但会取得较高收益,还能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目前,居民可以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主要有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目前基金的分红均是免税的,以货币基金为例,目前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虽然降到了2%左右,但考虑不纳税因素,仍然比一年期的税后储蓄收益高0.2个百分点。另外,目前对于人民币理财、信托等理财产品,国家也没有出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家庭保险。如今,国内保险业不断发展,加之开征利息税和利率连续下调,许多工薪家庭逐渐将眼光投向个人保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参加保险所获得的各类赔偿是免税的。同时,为了配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封闭式运作的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失业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另外,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
教育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储蓄种类。教育储蓄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20%以上。
当然这些方法我们都能和内容的想到,下面我们从一些例子来看看还有哪些小技巧: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运用职工福利的筹划方法
企业为职工提供车辆,职工不用加薪,也不会支付车辆使用税。而对企业来讲,当职工的税金支付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面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作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必计入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不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交纳个人所得税。上面提到的由企业提供车辆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其他方式还包括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家具及依宅设备、免费膳食等等。但是,这种方式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首先,企业要有能力提高职工的薪水,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是不切实际的。种种的方案措施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毫无价值。其次,这需要企业与职工的积极配合,职工要为企业着想,不能在个人利益驱使下不顾集体利益。那种采取多报账、多花费手段的职工实际也就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这样原本非常好的计划将会适得其反,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内部的分散,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工资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又不加重税收负担,这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问题。所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高职工工资实际消费水平是关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职工与企业的积极配合,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与发展,也有利于工人实际消费水平的提高。
[案例1]北京新华实业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即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交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他们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如给工资达到一定基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
[筹划分析1] 从工人角度看,如果企业采取直接增加工人工资的方式,从表面上看,工人的工资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这样看来,增加的现金收入一部分用在了税负支出上,而只有扣除了税收的那部分才真正可以用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消费水平。如果企业采取一定的实物分配形式,而不是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那么对个人而言,就不用交纳那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了。
[筹划分析2] 另一方面,从企业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企业本身也有很多效益。首先,表现在费用的增加,所得税的抵减。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其次,工人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对估量的无形财富。另外,企业可以吸引各方面的人才,提高内部员工的整体技能素质。采取第二种方式对企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关键是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从税收的角度加以分析。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巧设劳务合同的筹划方法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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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个人所得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本文2007-06-24 00:00: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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