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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高科技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优惠陷阱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07-06-18浏览:2519下载258次收藏
   如何提升国家竞争力,进而在全球经济经济发展中领跑,既是国家制定发展战略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政治家、学者和普通百姓关注的问题。波特在其《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钻石理论”,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取决于要素比较优势、国内市场的大小、产业群聚和公平竞争四大要素。我国学者林毅夫教授则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其实是内在于比较优势理论的一种理论,因为在“钻石理论”的四大要素中,产业群聚和公平竞争两大要素实际上是在比较优势理论的条件下而衍生的条件。显然,尽管研究视角的不一致,两者的结论侧重点也有差异,但他们基本同意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竞争优势的获取与一国的要素禀赋水平有关,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能够在遵循要素优劣分布的现实条件下,自主地选择产业和技术,则与这种产业发展和技术变迁相适应的企业就能够在正常社会需求和“溢出社会需求”的条件下走入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即通过市场赢利获取税后剩余,通过税后剩余增加资本积累和人力资本积累,进而使整个国家的要素水平发生改变,并在较高的要素结构水平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否则,企业的发展就可能会在政府的一系列庇护政策下发展,并因此而积累更大的风险而引发“并发症”。
    依据上述推理,我们对照来看看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否遵循了上述理论。一谈到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可能没有人会主张应该限制其发展,都会赞同通过政策倾斜来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现实中就遇到这样一个“悖论”:按照要素结构水平状况,我国选择发展高科技产业显然不符合理论上的推理。但是现实中,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量存在,有些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甚至形成了群聚效应(例如北京的中关村)。我们应如何分析这一现象呢?要正确分析问题并藉此作为下一步政策调整的依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优惠型企业,都是通过享受政府开发区或者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税收优惠而发展起来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国务院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计入成本,增长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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