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的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规范、统一、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的制发、收文处理及公文的管理;负责本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安全保密;负责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建立公文处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和手段,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委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十四种。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十三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 )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三)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位置。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报公文发文字号中不能出现“发”字。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六)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公文主体部分的红色横线。党委机关一般为中间带有实心五角星的红色横线,政府机关一般为一条完整的红色横线。横隔线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应置于主件之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附件与主件应一起装订。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将顺序号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右下方。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写明职务。
(十二)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电报署发出日期。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居成文日期中间偏上,以上不压正文、下略压成文日期为宜。用印要端正、清晰。
(十四)主题词 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位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后加“△”。
(十五)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
(十六)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印制(翻印)份数组成。一般在文件末页下部,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依次标注“打印:□□□”、“校对:□□□”、“共印□□份”。
第十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标题用二号小标宋,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公文用纸,党委机关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政府机关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向上级党委(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等。
(二)“安西县(□□□乡、镇)人民政府”、“安西县□□□局(委、办)”,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向上级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安西县(□□□乡、镇)委(委员会)文件”、“中共安西县□□□部(局、委、办)委员会(党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批转下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四)“安西(□□□乡、镇)人民政府文件”、“安西县□□□局(委、办)文件”,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传达贯彻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五)“中共安西县委(办公室)”、“安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县委或政府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发布有关事项,转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的公文,向上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报告、请示工作等。
(六)“中共安西县□□□委员会( )”,括号内标注文种,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全县各级党组织制发电报,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行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或通过办公自动化网络发送的公文,一般不予印发或印发少量文件供相关领导参阅或有关单位存档。
第十四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五条 党政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征得上级机关领导同意,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得主送、并报或抄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严禁在公文上直接标注“□□□领导阅”的字样,不得主送上级机关办公室。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不得以本机关办公室的名义上报。
(二)报县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县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县委”,抄送“县政府”;报县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报县委,主送单位应写“县政府”,抄送“县委”。主送“县委”,抄送“县政府”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负责办理;主送“县政府”,抄送“县委”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县委、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乡镇机关站所以及直属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正式行文。
(四)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联署机关对有关问题应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使用联合行文名义,也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减少不必要的联合行文。纯属县委或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
(五)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及其部门名义行文。
(六)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六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行文。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可退回原呈报单位,待改正后重报。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无误,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主、抄送单位标注及密级划定准确。
第二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部门、单位代县委、政府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县委、政府授权或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县委、政府名义行文时,应先书面请示县委、政府同意。起草公文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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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06-14 13:23: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9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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