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解散的司法救济
内容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总结了自1993年公司法制定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及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有关公司股东解散请求权的第183条规定,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公司法立法缺陷而造成中小股东无法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而造成中小股东权益遭侵害。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救助的难题和困境。该规定对公司健康发展将起到很大作用。也是律师业务的一个增长点,但由于是新增条文,对该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会有不同理解,在适用中容易发生偏差,又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出台,在审判工作中也会有不同的判决和偏差。作者试图以自己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公司法183条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初步探讨,以便使该条文在实际适用时更好的发挥作用。
主题词: 公司 解散 理解和适用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总结了自1993年公司法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施20多年来,社会经济、公司发展、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包括删除、新增部分,达到近200条(原公司法230条)。其中新增加了41条。而使新公司法更适合社会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更易于实际操作。特别是新增加的第183条有关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规定。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增加了一条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公司法》立法缺陷而造成中小股东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而产生的法律障碍。在多年来的律师业务实践中,感觉到本条的增加,既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公司解散而面临的法律难题,又是律师业务发展的增长点。但由于该条文系新增加的条文,司法界及公司有关人员,由于理解不同或是理解的角度不同,必然造成该条文在适用上的偏差。再加上有关公司解散问题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也会造成法院受理、审判该类案件中同样事实而由于对法律适用理解的不同,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作者力图从自己的实践经验,结合相关理论对新《公司法》183条理解和适用做一个初步探讨,以便使该条在实际适用时更好的发挥作用。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什么是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定义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指因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二)公司解散的特征
1.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即第一个程序。就如同自然人犯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死刑一样。还必须经过复核,执行程序,最终消灭其生命。但判处死刑是一个自然人可能被剥夺生命的开始和一个重要环节。
2.公司股东、债权人、有关机关做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办理完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消灭。
3.在存续期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仅能开展与清算活动有关的事项,如清理债权债务等,而不能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4.解散后,成立清算组接管董事会,代行公司一切权利。5.公司解散必须以法定程序进行。
(三)解散公司的方式、条件及原因
1.任意解散。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从以上几条可以看出,任意解散就是基于股东意志而发生的公司解散,我国没有公司营业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法国规定1999年,比利时、卢森堡30年,我国仅对中外合资企业有规定,一般项目10——20年,有竞争力项目为50年。
2.强制性解散。(1)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新《公司法》第181条第4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如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被依法责令关闭,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药品管理法,违反建筑法等因公司行政法规、法律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解散。(2)司法解散,即通过法律程序判决解散。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情形。还有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解散后应立即进入清算程序。我国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181条规定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解散的公司,法人资格存在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3.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一切权利。
(五)公司解散的意义
1.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出于赢利为目的而成立公司。当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时或者因为种种原因达不到目的,继续经营下去会对股东造成更大损失时就应终止公司。这样可以了却股东意愿,实现股东的意思自制,维护股东的利益。
2.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强制解散。组织公司解散,以公司的财产甚至是股东个人财产(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清偿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障,同时对违法经营的公司,或处于“半死不活”的公司,如果不强制解散,公司就有可能继续加害潜在的债权人利益。公司强制解散使其丧失继续违法经营的能力,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
3.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是市场经济最基本主体,“出生”和“死亡”都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有些公司甚至是名存实亡,但仍然从事经济活动,进行诈骗活动。对于这样的公司如果不强制其解散,促使其停止经营活动,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交易风险,破坏信用体系,造成信用危机。
二、出台新《公司法》183条规定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意义。
原来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的解散请求权。1993年《公司法》出台时,大多数企业是国营、集体企业,当时对企业主要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企业改制工作的逐步深入,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但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成为公司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障碍。1997年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关主管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26日,(2002)民立他字第1号给山东省人民法院的复函中称: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民
浅析公司解散的司法救济
本文2007-06-13 16:16:00发表“工矿企业”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9096.html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