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工作大体可以分为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及审卷报告(阅卷审批表)、向领导汇报和制作法律文书四个环节。汇报案件,即法制承办人在通过阅卷搞清楚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办案情况有全面了解,形成了处理意见的前提下,以口头或者书面叙述形式向有关领导说明案件情况、提出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为领导最后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程序。汇报案件分为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两种。书面汇报,是指领导通过审查阅卷审批表、审卷报告及阅卷笔录的方式来审批案件,这要求法制承办人在这些内部审批文书中把案件事实、处理理由、意见和适用依据用文字表述清楚,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口头汇报,是指法制承办人用口头叙述的形式向领导阐述上述有关问题,向领导面对面地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便于领导当面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本章主要研究口头汇报问题。汇报是审批工作的关键。对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否处理、如何处理,在于公安机关如何认定其违法犯罪事实和适用何种法律。由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主要靠听取汇报进行审批,大多不亲自全面审卷,因此,法制承办人能否实事求是地汇报案件,能否在汇报时抓住重点问题,能否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直接影响到领导在审批案件时能否正确决策,影响到能否依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汇报前的准备汇报是审卷工作的最后环节,与审卷、制作审卷报告等各个环节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离。审卷是制作阅卷笔录的前提,制作笔录又是书写审卷报告的基础。制作审卷报告几乎就是准备汇报提纲,但汇报案件又不能完全按照审卷报告的内容进行,还要根据听取汇报人对本案件的熟悉程度进行适当增删,并且根据其提问再行组织汇报内容。因此,要做好汇报就必须从抓好其他环节入手,充分做好汇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认真阅卷,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审查,才能正确审定案件事实,发现办案中的问题,形成高水平的审卷意见,才能填好“阅卷审批表”,拟好汇报提纲,在向领导汇报案件时取得最佳效果。法制承办人整理出审卷意见后,如果已经形成了审卷报告,则不需要单独制作汇报提纲,只要在审卷报告上标明汇报顺序和要点即可。如果不要求制作审卷报告,而要求制作阅卷审批表,则应当整理出汇报提纲,与阅卷审批表结合使用。
二、汇报案件的程序及内容向法制部门领导和向局一级领导汇报案件有繁简区别,但有时也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因此在有所侧重的同时,都是以把案件看透,进行深入研究并做好充分汇报准备情况下进行。开始汇报前,法制承办人应将拟汇报的案件卷宗、案件审批表、补充工作单、催办单等提供给领导,供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查阅,本人持阅卷笔录、审卷报告进行汇报。
(一)有开场白在汇报之前要有对领导交底的一段开场白,使领导对该案件首先有个概括印象。开场白包括汇报案由、目前法律手续和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如:“这是西城分局呈报提请逮捕的合伙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张xx已经被刑事拘留6天。”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场白中要点明汇报中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如:“这就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几个农民偷吃天价葡萄的案件,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认定他们所偷吃的这些葡萄的价值。” “这起涉嫌抢劫的案件供证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但被害人事后报案非常及时,坚决要求处理。”法制承办人与办案单位在案件定性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开场白中先把意见分析讲清楚,便于领导在听取汇报时思路更清晰,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问。在汇报之前有个开场白,便于抓住领导的注意力,而且便于领导转移注意力,或者对工作时间作适当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二)汇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由于局领导是拿着法制承办人的阅卷审批表听取汇报,所以法制承办人在作汇报时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项项汇报,而应重点汇报与能否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情况或者比较敏感的项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是否是本地人以及有无前科劣迹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则“民族”项目绝对不可省略。如果系未成年人,则要重点汇报他是哪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便领导根据法律对不同责任年龄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处理。汇报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案件要重点汇报其家庭是否有管教能力,是否属于在校学生等。对于有前科劣迹的,重点要汇报其原来受处理的原因和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具体时间,以便考虑是否对其从重处理问题。这一部分一般可以做概括介绍:如“自1997年以来,李xx因为扒窃被先后劳动教养3次共计6年,最后一次解除是在2003年7月19日。”对于那些是否有前科劣迹成为能否处理的重要标准的,则更要注意重点汇报这些问题。如果其职业涉及到对其行为定性问题,则要重点介绍其工作单位、职务和业务范围。如某公司的会计,某单位的门卫等。汇报这一部分时速度不能太快,音速要适中,必要时可重复说明。
(三)汇报案件的来源此处应当汇报案件初查单位根据何种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查获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在何种情况下被扭送归案以及投案自首等到案方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具备投案自首、以自首论或者拒捕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要着重汇报。汇报这一部分要高度概括,首先给听取汇报的领导一个初步印象,至于到案的具体情况还要在汇报案件事实时进行补充汇报。
(四)汇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问题这是汇报的中心内容,也是汇报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有关量刑事实等。 1.汇报审定的案件事实。汇报案件事实,必须按照“七何要素”进行,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危害结果一种都不能少,要叙述清楚、完整。汇报一人多案的案件,在汇报案件事实部分可以使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依主次罪的顺序汇报;二是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顺序汇报;三是对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叙述清楚。所谓清楚,就是简要、明确地叙述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经过、后果等,以便领导根据客观事实对该案定性处理。叙述犯罪事实不仅要求高度准确,忠于事实真相,而且必须全面、正确。案件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属于证明对象。定罪事实是指与认定是否犯罪有关的事实,包括影响到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而量刑事实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汇报案件是在汇报定罪事实的基础上,也要注意汇报量刑事实,以便领导正确决策。 2.汇报案件的证据情况。这里不仅应当汇报收集证据情况,还要汇报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情况,要有对本案证据的具体评价。由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审核案件之汇报案件的基本方法
本文2007-06-10 15:49: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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