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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6-10浏览:2680下载212次收藏
    2003年以来,市阴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11件共11人的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这11人均已被判刑或作不起诉处理。这类案件的发生,客观上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影响整个政法机关的声誉和党群关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剖析他们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提出建议性对策,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以中上层领导干部居多,普通民警少,年龄均在40岁左右,毕业于公安或警察学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受过警务训练,正值年富力强时期。其中,普通民警1人,股、所、队长7人,副局长2人,副政委1人,均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表彰,有一名副局长还是公安部一级英模。
    二是触犯罪名涉及面大,但多与其职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且职务越高,所触犯罪名越多。以上人员所触犯的罪名涉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非法拘禁、介绍贿赂、聚众淫乱。其中,涉嫌3个罪名的2人,且均为班子成员,涉嫌2个罪名的1人,涉嫌1个罪名的8人。
    三是大部分人交友不慎,且社会关系复杂。有的还与地方恶势力有牵连,甚至与这些人打成一片,吃喝嫖赌,淫乱受贿,无所不能,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甘当其保护伞,或为其通风报信,或为其开脱职责,因而相继落马。
    二、诱发基层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1、办案制度不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职务犯罪。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授权不明,放权太乱,导致各部门之间不是权力过大,就是职责不清。有的机构作用不大,却养了很多闲人,而有的机构管事很多但人手太少,甚至一人一科室。如基层派出所最多仅6、7人,却在辖区内“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由于监督的滞后,管得太多,出的问题也就多。二是制度不完善,执法纪检监督不到位,失去了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导致腐败发生。随着警务公开的深入和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淡化,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由原来的问题多发部门,逐渐地成为问题较少部门。相反地,由于集体通案制度形同虚设,事实上是一人说了算,上下级公安机关(机构)之间例行请示汇报不规范,法制部门起不到审核把关作用,扎口管理始终扎不起来,导致治安管理,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等办案职能部门逐渐成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
2、选人失当,用人失察,滋生职务犯罪。政法工作的性质要求干警综合素质强,但由于基层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造成了人员流动性差,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由于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导致一些素质不高甚至受过党政纪处理乃至因违法犯罪受刑事追究的人进入公安机关,滞留公安机关,有的甚至混入领导岗位,掌握一定执法决策权,一旦遇到适宜的土壤和气候,利用职权违法乱纪是迟早的事。这11人当中,有4人提拔之前有不同程度的劣迹。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对于勤政廉政、公正敬业的人来说,亦是一种不公平。长期这样 ,势必形成好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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