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的对策
贪官携款外逃是新时期我国反腐斗争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捞了就跑,跑了就了”似乎成了贪官们心照不宣的“心诀”。逃往国外被他们视为逃避法律制裁、享用不义之财的“天堂”。但客观分析这些贪官出逃的过程,我们还是可以看出是我们某些机制的缺失帮助了这些贪官的出逃。
一、 官员财产申报、金融存款实名等制度流于形式,失去监管我国在1995年颁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0年中央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在2001年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这项制度”。但是,目前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从法律定位上看,西方国家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把财产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有的甚至先在宪法中对财产申报制度加以规定,然后再详细立法(如菲律宾),有的国家则将申报制度直接纳入反腐败法中。而我国至今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程度,也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使其难以成为刑法的前置制度和义务来源。同时,财产申报主体粗略、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等都不足以反映主体的财产状况,不足以对权力进行监管,使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失去有效监管。个人金融存款实名制度的漏洞也无助于对官员财产的有效监督。
二、护照、签证管理等疏漏使贪官外逃有机可乘腐败官员外逃的形式很多。由于我国政府对国家干部及其子女的护照、签证等管理不到位,很多官员经常持有因公、因私护照或旅游、探亲等签证。同时,社会上的假护照屡禁不绝,花钱买一个假护照也非难事。这些腐败官员在罪行暴露后,除了可以持有合法证件公然外逃之外,还可以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或用真身份证办理假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几种方式外逃。他们的不义之财,也通过虚假的投资、贸易合同或者子女留学、家属出国等形式而外流。
三、腐败官员携款外逃靠的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在我国,由于配套的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我国刑法仅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未将贪污贿赂犯罪列入其中。金融外汇管制系统也尚未建立起对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这些都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更何况一些腐败官员跟海关、边防等系统中的腐败分子
防范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的对策
本文2007-05-17 16:27: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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