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现代文明县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经济社会生活运行秩序的管理,主要包括与其相关的县城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业、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市场文化、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社会治安、收容救助及其它与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有关的管理。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暂住人口以及过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管理贯彻“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城管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依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城管理委员会,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等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县城区的综合管理工作;保障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县城区内贯彻执行;根据城区发展方向、规模、目标,制定县城管理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决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工作重点,综合组织、指挥、协调、监控县城经济社会生活有序运行。
县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城管局,负责县城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城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策县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县城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县城管、公安、交通、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产、人防、水利、民政、环保、卫生、文化、商务、电力、电信、移动、广电、易俗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搞好县城综合管理工作,惩治各种违反县城管理的违法行为,保障县城经济社会生活运行安全有序。
第八条 xxx镇人民政府参与县城管理,按照“事、权、责”统一的原则,由县城管理委员会具体划定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和目标。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
县城区内各单位、居民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县城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章 规划、国土、建设管理
第九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地上、地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外墙装饰以及临时搭建等各种建设活动,均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建设活动。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在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和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需要改变使用权以及使用性质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在县城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审定的详细规划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城管、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章 市容、环卫、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县城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完好整洁。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外搭建、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雨棚和杂物;禁止在城区电杆、树木、护栏、雕塑和公共设施上乱贴、涂写、刻画;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城管、规划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县城内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宣传栏(画)、标志牌、橱窗、横幅、悬放气球等,须经规划和城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城市市容标准设置;候车亭、治安亭、电话亭、邮亭的设置,须经城管部门定点定位后,方可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设置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四条 县城区主要街道和人行道禁止摆摊设点,禁止在店门外营业。
集贸市场要划行归市、摆放有序、文明经商。
早、夜市场,须经城管部门审批,按统一规划,定点定位,禁止乱设摊点和强买强卖。
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和人行道、车站、码头及街心广场、公园门前、公共场地进行洗车、修车等经营性活动。不具备排水等相关设施的临街店面,不得作为餐饮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 一切车辆不得在县城区撒漏泥土、垃圾,车轮不得带泥行驶。载运垃圾、粪便的车辆以及载运其它散体、流体物品的各种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密封遮盖,不得沿道撒漏、飞扬。各种客运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在沿线撒弃废票、垃圾。
城区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和渣土、砂砾石运输车辆,凡需在城区主要街道行驶的,应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渣土运输车辆在出场前,应当进行清理,防止渣土污染城区道路。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损坏城区道路、人行道、广场以及停车场。禁止临街单位和住户挤占人行道。临时建筑施工,经批准确需要占道的,需按批准的地点、规范、规模、期限先进行场地出入道路硬化,实行亮证、悬牌、围档,文明施工。拆迁场地必须设置安全栏和监督岗,做到随拆随清,拆完后应及时在规划红线内建好围档。建筑材料不得堆放在围档外,施工的泥水或排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停工时,场地应及时整理,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工完场清,地平沟通。
第十七条 县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
(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含街道绿化带、小游园)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废弃物收集箱等环卫设施的环境卫生由县城管部门负责;
(二)其他街道、背街小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及其社区和住户负责;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和各类项目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河堤水域(含护坡、绿地)由主管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各临时摊位,由从业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活庭院,由各单位负责;
(六)各厂矿企业建设的生产、生活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所以及相关环卫设施和其它设施,由各厂矿企业负责;
(七)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城市路灯等公共设施,在未验收移交或者未满保质期的,由建设开发责任单位负责;
(八)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区生活垃圾由县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按国家和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城管部门统一按月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应设垃圾池(箱、桶)。单位自行清运的,须事先报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垃圾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清运的,可按协议约定,由城管部门上门收集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城区主要街道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制度。临街各经商门店业主及居民户自备清扫工具,将垃圾放入指定位置。
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城管部门清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县城区主要街道临街所有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县城居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禁止擅自挖土栽菜;禁止占用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操办婚丧事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猪、羊。狗、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经公安、畜牧、城管、卫生部门同意后,方可圈养。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活动,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按“三废” 标准排放,未达到“三废”排放标准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所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意排放、倾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音响、广播宣传车推销商品或高叫声扰民。单位和家庭使用音响时,不得影响四邻。禁止夜间10点以后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刨、电锯、打桩机等(产生高噪音的)机具;娱乐场所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时段经营。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城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周”活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县城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鼓励县城绿化实行领养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破坏或损坏花草树木;禁止在城区行道树上牵绳挂物;禁止践踏绿篱、花木、草地;禁止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 县城区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不得擅自砍伐。需移植和大修剪的,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发展规划,投资建设或特许经营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城区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燃气、公共消防、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破坏和擅自占破、挖掘、拆毁,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破、拆毁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依附于市政公用设
县城管理办法
本文2007-05-15 13:34: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6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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