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机关党支部工作几点思考
如何做好基层党支部工作
充分认识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地位
进一步增强机关党的生机活力
这次机关工委组织党支部委员培训,要我谈谈如何做好基层党支部工作问题。这是组织交给的任务,我作了认真准备,但水平有限,说得不对请大家批评指正。
由于机关党组织和国家权力机关紧密相连,使它在整个党的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就我区基层党组织建设而言,如果说农村是重点,非公是难点,机关就是关键,机关党建必须走前头。
抓机关党建,认清职能,准确定位,把握特点,明确任务,注重方法才能凑效。因此,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正确认识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地位,进一步增强机关党的生机活力。
就讲两个问题:▲正确认识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地位;▲增强机关党建活力的基本途径。
一、正确认识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地位
机关党组织是党的组织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层党组织的一般属性(共性):属于基层组织;是机关中的政治组织;是联系群众的纽带桥梁;也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同样担负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八项任务”,也应该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等。
但是,由于机关党组织设立在党和国家机关枢纽之中,它与农村、企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相比,有其特殊性(职能、机构、关系、对象特殊)。
职能地位特殊。机关党组织与其它党组织的最大区别,就是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既不是领导核心,也不是政治核心。这究竟为什么呢?这得从我们党的历史中去寻找答案。
大家知道,我党在20年代便有了比较健全的机关党组织。1925年1月的四大党章就已经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27年的五大党章把机关党支部列为党的基本组织,那时候规定的机关党组织的任务与其他党的基本组织是一样的:(一)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二)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三)吸收新的党员;(四)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五)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六)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到了延安时期,党掌握了陕甘宁边区政权,创造性地提出了著名的“三三制”政权原则,从那时起,机关党组织的职能与其他领域党组织就有了区别。
关于“三三制政权”:40年代初,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为了坚持长期抗战,加强边区革命政权建设,巩固敌后抗日根据地,我党坚持民族统一战线方针,于1941年5月1日,中央政治局宣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纲领》规定,在边区的民意机关和政府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
这三分之一的中共党员自然在政府机关中组成了党的基层组织。为了理清机关党的组织与行政之间的关系。邓小平在1941年《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里,专门论述了政府机关支部的工作,他指出:“政府机关支部的任务与一般农村支部不同,有其特殊的任务。”这主要有:第一,在机关范围内向非党员宣传马列主义和党的主张;第二,党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团结与推动非党员积极负责地工作;第三,党员在政权中要奉公守法,遵守纪律;第四,支部无权干预各种行政工作,但支部了解的群众意见和党员、非党员的表现,要及时通知党团和报告党委注意;第五、支部直属于党委指定的部门管理,不属于党团指挥,但党团的决议凡涉及支部执行时,应通知支部,支部亦必须执行;第六,支部组织是绝对秘密的;第七,支部定期向上级党部做报告,并接受其指示。
1948年,刘少奇同志在西柏坡总支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把机关党组织的任务集中概括为:第一、领导大家学习;第二、党务工作;第三、照顾同志们的生活;第四、做居民工作。
可见,延安时期机关党组织的职能有两点是很清楚的,一是无权干预各种行政工作;二是不受党团领导,而是受上级党部领导。这些概括虽然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其基本精神,除战争年代所必需的以外,至今仍有指导意义。
1956年党的八大,我党已经建立了新中国政权,八大党章系统地总结了机关党的工作,第一次把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写进了党章。党章在规定了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起领导作用以外,又单独规定“在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由于机关工作的特殊条件,不能领导和监督机关的工作,但是应当对于机关中的每一个党员(包括行政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应当经常关心机关工作的改进,加强工作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及时地把机关工作的缺点通知本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和报告党的上级组织”。
后来的九、十、十一大党章,由于受文革影响,已不成样子,特别是九大党章,简直成了“变态”党章。在九大党章里,有关“不能领导机关的工作”的规定没有了。林彪子作为接班人被写进了党章,简直成了权位继承法!党的监察机关、党组等条款没有了,党员权利、预备期也取消了,党员权利成了接班人五项条件。。。。。。,八大党章1万2千多字只剩下不到3千字!党成了领导一切的至高无上的党,但党的基层组织实际上成为某些政治派别的工具。
党的十二大拨乱反正,恢复了八大的提法,此后的历届党章对机关党组织职能的表述虽然有些变化,但仍沿袭了八大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六大党章对机关党组织的职能地位是这样规定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那么,党章对其他基层党组织的职能又是怎样规定的?(见党章有关农村、国企、事业单位的条文)
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机关中的基层党组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它在单位里既不是领导核心地位也不是政治核心地位,而是处于协助、保证、监督的地位。其作用应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政治助手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教育管理作用;协调服务作用其主要职能应该是:“管党、协助、监督、领导、服务”这十个大字。管党: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先进性;协助: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监督:从严治党,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领导: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联系群众优势;服务:为党的事业、机关工作服务。这五个方面职能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有内容又有形式,它们之间有矛盾又不可分割或存在。
机构设置特殊。组织机构上为双重设置。即在党政机关里设置党的基层组织的同时,还设置党组。
党组的前身是党团。党的五大、六大党章都有党团的规定。五大党章规定:“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六大党章也规定:“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其任务是在非党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到了党的七大,原来的党团改称为党外组织中的党组,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党组及其前身党团在我党与国民党进行议会斗争和“三三制”政权建设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中央发出通知,在党政机关中既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又建立党组,党组不领导机关党组织,但要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党的八大以后,除了九、十、十一大以外,其他历届党章都有专门的党组章节。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里也规定:“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以上可看出,机关党组织应该包括党组、党工委、党委、以及总支、支部(党委有是否对下属单位实施统一领导之分)。其中的党组以及对所属下级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的部门党委是领导核心;党工委是县区一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和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一样,是党委的一个工作职能部门,它根据授权开展工作,代表县区党委对机关党建工作实施集中领导、安排部署,统一协调指导,其本身也不称之为下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其他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均属党的基层组织。
工作关系特殊。由于体制和职能上的原因,机关基层党组织所面临的各种工作关系比之其它党组织更为复杂。与上级党委(工委),上级党委(工委)是领导关系,却又不能管理干部;与本单位党组,党组是指导关系,而实际上比上级党委领导更具体、更及时;与行政领导,机关党组织要配合协助行政领导的工作,而又要进行监督;与本单位其它政工部门,两者职责容易交叉,而又要互相配合;与下属单位党组织,规定是领导关系,而实际上除党组织的一般活动安排以外,其它都无法领导。这些关系上的不顺,也给机关党的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由于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是双重设置,缺少严密的组织关系,客观上形成双轨命令系统所致。而这种体制和职能上的问题,又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改善关系的努力方向,只能是尽量减少双轨命令的现象,或设法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工作对象特殊。由于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在党政机关里,要在执政党的核心部门和政权机关的中枢部位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机关各层次的领导干部比较集中,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一部分权力,对社会辐射面比较广,因而也就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工作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其次,机关党组织的成员以及工作对象,与其它领域的党组织相比,政治文化素质比较高,党员所占的比例比较大,这就要求机关党务工作者具备更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以上我们了解了机关党组织的几个特殊性。可能有些同志会问:为什么机关党支部不能与其它领域的党组织一样,发挥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其意义何在?我认为基本理由有三:
1、因为机关党支部是政治组织,不是行政机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政分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党进行的是总的领导而不是代替国家机关进行管理,不提政治核心或领导核心,有利于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以及党政分开的宪政原则。另一方面,机关党支部不领导经济业务工作,也是延安精神,是传统。延安时期的“三三制”原则,是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成功经验,也是根据地民主建设的一种形式。它的实施起到了调节各抗日阶级的利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作用。这个政权形式同当时国民党实行的一党专制的独裁政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如上所述,党章规定了机关党支部有特殊的职能,同时也明确了党组的职能,两者相比,党组的职能要大得多。党组的职能与机关党支部的职能有显著不同,即: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上,党组是处于“负责”地位,机关党支部只是对每个党员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业务工作上,党组要负责完成,机关党支部是“不领导”;在党务工作上,党组要进行“指导”,机关党支部是接受指导。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党组与机关党支部并存的条件下,无疑党组应该成为本单位的政治核心,提出机关党支部是政治核心是不适当的。
3、“政治核心”有其实质内容,并非措词上的区别。地位作用与职能是密切相关的,即使提了政治核心的地位而没有赋予相应的职能,也名不符实,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党章规定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起政治心作用,中央就专门有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要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要与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干部的任免,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正是有了这些具体的职能权限方面的规定,企业党组织才可以成为名符其实的政治核心。而党章规定的机关党支部的职能,由于机关的特殊情况,一直未作任何变化。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在干部任免以及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等方面仍是起配合协助作用。因此,机关党支部还不具备如同企业党组织那样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所具备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成为政治核心。
可能还有的同志会问,没有设党组的单位,能否赋予机关党支部更大的职能,使其成为政治核心呢?(如建设局、经贸局、财政局等)。我认为,即使在没有党组设置的单位,赋予机关党支部更大的职能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这些单位虽然没有党组,但都有局务会、部务会之类的集体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如果赋予其中党支部
做好机关党支部工作几点思考
本文2007-05-08 00:00: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5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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