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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公营车辆运行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4-19浏览:2906下载186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调度纪律

第三条  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  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  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  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  运行规定

第八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  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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