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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公营车辆机务管理规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4-19浏览:2250下载252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营车辆技术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营车辆机务工作归口机务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办理完毕车辆入户、营运手续后,调拨到各相关车队组织运营。

第四条  机务处及各相关车队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各项原始记录,贯穿于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

第五条 公司内部调动车辆,车辆调出单位必须保证其技术状况良好,不得拆卸、更换车辆任何部件和附属装备,并将车辆相关牌证、随车工具以及技术档案随车移交。

第六条  各车队应监督、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完好率应保持在95%。

第七条  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合理的车辆一、二级维护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正常情况下,一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级维护停库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二级维护不得占用工作车日。

第八条  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由车队机务员负责向维修厂报修。维修厂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修理,不得有因车辆故障未及时排除而造成车辆停班、误班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  车辆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车队应及时组织旅客接驳,救援故障车辆。高速公路上发生此类情况,驾驶员应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条  车辆发生机损事故,车队应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评估损失,明确责任。属驾驶员操作原因引发的机损事故,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维修厂责任的,由维修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其他原因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交接车辆,必须由车队有关人员负责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车辆交接时实时技术状况、油料消耗等记录。

第三章 车辆的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燃油管理

   1、燃油消耗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额自负。具体定额指标经跟车写实后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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