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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4-02浏览:2739下载242次收藏

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考核制度,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第二章 请假

第二条 员工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员工请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病假需出示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报办公室人事备案方可休假。急病、住院人员事后需补交请假条和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备查。 

第三章 销假

第四条 请假人员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在规定假期内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四章 审批程序

1、员工本人提出申请

2、领班、部门经理审批,签字认可

3、交由综合办公室备案

4、休假期满,到办公室销假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一)基地、宾馆领导请假,由院长、书记审批、办公室备案。 
(二) 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含3天)由宾馆、基地(公司)审批,4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三)  其他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4天以上、6天(含)以下由宾馆、基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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