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未来的监狱如何发展,怎样构筑监狱的现代化,这是每一个关心监狱工作的人关注的问题。高文同志在年初发表《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以鲜明的观点、全新的理论视角引起了极大的反响。针对高文同志的观点,宋新国、马力同志分别撰文表示了不同意见,双方针对性很强,交锋尖锐。拜读上述大作,深受启发,我认为这些争论其实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问题在理论深度上的反映。现不揣浅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求教理论方家和实践界的诸位同仁。
一、平等及平等对待罪犯
什么是平等,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它最早是一种生理要求,既而变成一种政治愿望,最终形成了一种法律的概念。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提出城邦公民等级平等,要求社会的利益按公正的原则分配;到罗马时代,平等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成了法律保障的权利;又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时代“众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子民”观念的洗礼,发展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天赋人权的平等、自由阶段。中国古代平等的呼声也一直不停,《诗经》里有“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躔兮……”,历代农民起义几乎都有“等贵贱,均贫富”的呐喊。考察平等观念的发展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平等是个历史的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可能含义不同;
2.平等是反特权的产物,西方也好,东方也好,平等口号的提出是对等级、阶级不平等的回应;
3.平等是保护弱者的产物,不管这一口号的提出者、倡导者本人是“下等人”还是拥有特权、拥有既得利益的“高贵分子”,客观上都是保护弱势者的利益。①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平等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词汇,不是简单的理解的平均、等同或相同,更不是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概念。平等实质是指一种价值观的平等,具体是指这么一种信念,在静态上,指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凡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对待之”②;在动态上,指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不歧视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相同的地位资格去竞争。
所以,我觉得宋新国、马力同志可能在前提上有逻辑错误,一是概念上的混淆,把“平等对待罪犯”转化为“与罪犯相等”(又主要指法律、政治意义上的相同),二是以偏概全,把平等对待罪犯的权利大部地局限在对罪犯政治权利、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对待。
什么是平等对待罪犯?任何从事监狱工作或关心监狱工作的同志都不会认为平等对待罪犯就是干警和罪犯吃同样的饭住同样的房、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等等这种简单的法律上称为事实平等的平等,我的理解是,平等对待罪犯就是从现代法治、现代社会关系的角度,干警和罪犯在行使法律赋予各自的权利(包括履行义务)的状态是平等的,相同的权利不因为是罪犯不能行使,同样履行义务,不因为是干警失去监督,具体就是“尊重罪犯权利和把罪犯应有的权利交还给罪犯”③。
(一)权利在现代社会应得到足够的尊重
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公认的话题,现代法学研究更是以权利为本位。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有两个前提,一是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自主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二是产品交换对交换物有明显的、专一的、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权。这两种权利不被尊重则市场经济无法形成。越是经济发展、市场发展,越需要这些权利得到尊重,“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④
(二)权利的平等性
权利的平等性是法治的质的规定性,现代社会法治所具有的社会公正、政治民主和法制权威等特征的内涵都离不开权利平等,都要落实到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解释。现代经济赋予了各主体权利,尊重各自权利,但却又有如同封建主义的等级存在,我在你之上,你的权利优先于别人,这就还是特权,仍然不是现代社会的合理形式。
(三)罪犯权利的特定性并不表明罪犯的权利可以不被尊重,其权利是等而下的权利,从而可以不被平等对待
罪犯是社会公民的一员,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统一,既不是凌驾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形式存在的权利”,又不是超越“权利平等”的历史阶段而苛求的所谓“社会平等”、事实平等,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平等。服刑中的罪犯仍然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法律主体,只不过这些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即设定了一些新的义务剥夺了一些权利。但只要义务是法定的,就必须履行,只要权利是合法的,就必须得到平等的对待。
当然,我们主张平等对待罪犯即尊重罪犯权利并不是主张罪犯权利至上,而是因为罪犯权利的独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被视为一般个人人权的法律化,更多的是强调集体人权,公民个人的权利经常被自觉不自觉地忽略,而集体人权在运作中又主要依赖政治权力的作用,政治运作基本上总是以各种群体为对象的,常常对个人权利形成践踏(如个人事再大是小事,集体事再小是大事)。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权利更是在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的强势之下,一段时间里几乎是被剥夺了生存的空间,几乎连生命权、健康权也没了⑤(比如说鹰厦铁路的修建)。
上述论述可能在理论上能被人接受,但难免遭到实践中诘问,我们在什么地方没有尊重罪犯权利,哪些权利我们应该还给他们?还可能认为所谓平等对待罪犯,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只不过一句抽象的理论话语,因为自监狱法实施以来,基本上杜绝了专政意识下的奴役、苦力、打骂等情形,而且,正如宋新国同志所说,“法外施刑不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后果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惩处”,似乎监狱仅存在侵犯罪犯权利的理论可能,并不存在侵犯权利的事实,也没有“欠”而不还的罪犯权利。事实可能并不是这样,而是我们并没有意识到。
依法治监已成了监狱工作的最强音之一,所谓依法治监就是依照法律精神治理监狱,监狱按法治精神运作。罪犯作为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之一(有的同志对这个也不理解,认为罪犯只是“治”的对象⑥),按照法治的要求,应当充分、积极地参与(当然依法)监狱的运作,因为这和他们的利益、权益密切相关。暂不说监狱大政方针的制定,至少监狱制订的有关规定应当充分征求罪犯的意见,但实际上,可以说,这样的情况寥寥无几,即使征求了意见,未见得作了充分的考虑和吸收,也就谈不上参与。原因在大家觉得,制订规章制度就是管他们的、治他们的,为什么要让他们知道,征求他们的意见。深究起来,在表面上,是个工作方法的问题,再挖一点是法律的工具主义倾向,其实本原上还是对罪犯权利的忽视,即忽视了罪犯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理论上,干警和罪犯都有参与权的,在实际行使中,罪犯的这种权利就被理所当然地忽略或剥夺了,“平等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没有体现出平等来了。应该说,这就属于高文同志所说的要归还给罪犯的权利,属于平等对待罪犯的内容之一。
同时,现代监狱越来越注重向科技要警力,依靠科技力量,保证监管安全,越来越多的监狱在监管场合安装监控系统,通道、监舍甚至厕所,几乎凡是罪犯活动的场所都装上探头。先不说这一做法在思想上就有了“罪犯都是坏人,要干坏事是必然的”与法治精神违背的怀疑论错误前提(实际上就是不尊重人格),单就隐私权来说,罪犯是有隐私权的,即有保守自己的秘密不受侵害的权利。比如说,吃饭、睡觉、上厕所有人给干警或其他群众装上监控探头,肯定会引出法律纠纷,但对罪犯,谁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合适。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给自己装监控觉得是违法,在罪犯身上就没觉得违法甚至觉得应该呢?根据今天监管改造的具体情况,如果有些场合一定要上,在某种角度上说,是要征得罪犯同意的。这才是对罪犯权利的尊重,平等对待罪犯,因而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应当说,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法文化的演进和人类自身的文明进步,平等对待罪犯还包括把罪犯作为主体的人的以人为主体的尊重人、使人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刑罚目的、刑罚手段的多方面的内容,但就目前情况看,我们认为尊重罪犯权利,把罪犯应有的权利还给罪犯是最迫切、最需要、最先要被重视的。
二、法实际上是人的权利平等的产物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对这种规范的性质,各种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在一段时期里,“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公式成为法学研究工作的思维定势,多少年来,法学研究用“法的阶级性”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两个概念打遍天下无敌手,以此为武器,把该批判的和不该批判的东西统统批倒在麾下,把阶级分析理论贯彻到法的各个领域,法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阶级性成了法的唯一属性或唯一重要属性,成为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超稳定结构”。尤其是在监狱法学界,一是因为刑罚执行的“暴力”属性,又是因为监狱法研究视野的限制,这种阶级分析法在今天仍然大有市场,严重地落后于监狱实践的发展。尽管近20年前的“八劳”会议早已对监狱和罪犯作了定性,监狱的运作已经不是或不主要是阶级斗争的体现了,但很多监狱工作者今天依然基本上毫无异样地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监狱的发展和运作。
从法的产生角度,法其实是权利平等的产物,法因古老的公平、正义观念产生,实际上就是按公平正义的原则赋予人们权利来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所以,人们一度认为法就是权利,把权利和法混为一体,一直到了16世纪以后才分别发展,“法即权利,权利即法的观念完全是近代理性观念的产物”⑦。马克思曾热情称颂“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归根到底,法律通过确认权利表明社会对个人的认可,是为保护个人的自由存在的。通过设定权利,设定义务,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同时也是保护人的自身发展,这种发展有时可能主要是通过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本文2007-03-23 21:15: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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