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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司法中引入听证制度的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3-23浏览:2968下载232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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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监狱司法工作中引入听证制度促进监狱工作的社会化不仅是当前监狱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增加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监狱司法听证制度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不但要借鉴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还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制定可行性的操作规范。同时应当避免听证的形式化,强化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并保证在监狱司法社会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与驻地的城市建设保持同步。
关键词:监狱司法 社会化 听证制度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司法堡垒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司法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局面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长治久安。可是往往由于监狱性质的特殊性,长久以来在民众对旧监狱根深蒂固的固定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在社会生活中监狱往往被当作独立于“三界”之外的神秘一域从而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这无疑是片面和不正确的,是不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更有悖于我国司法以及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众所周知,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律,但其仍然是社会人,在服刑过程中其社会属性并没有丧失,监狱改造服刑人员的最终目的也是使其成为守法的合格公民并走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是其最终的归属。因此,监狱司法的社会化问题就自然而然成了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把听证制度引入监狱司法当中的现实意义
㈠、引入听证制度促进监狱司法的社会化是当前监狱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建设发展过程中,监狱如何通过依法治监、科技兴监,加速观念更新、机制创新,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监狱,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质量地完成惩罚改造服刑人员的艰巨任务,有效地应对和治理社会犯罪,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社会生活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纯净的环境是当前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
由于历史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监狱(尤其是西南地区的大部分监狱)都远离城市和交通干线,几乎处于封闭状态。近些年来,尤其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监狱事业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极大关注,监狱工作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尽管这样,监狱工作仍鲜为人知,更谈不上被公众理解和关怀,这种情况直接影响到了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工作的社会化就成了在现实环境中监狱发展的必由之路。尽管在广大监狱工作者主动出击,利用各种手段扩大监狱影响,宣传监狱事业,使改造服刑人员、保社会平安稳定这一伟大事业深入人心的各种举措中,监狱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就总体而言,引入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监狱司法听证制度,让更多的社会元素参与到监狱管理工作当中来,并以此进一步深化监狱司法工作,彰显监狱司法工作的社会化功能才是目前大力促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有效措施。
㈡、引入听证制度促进监狱司法的社会化是增强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人们经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执法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法国法学家狄骥说过“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在监狱司法的具体实践中尝试引入执法听证制度无疑会加大执法的透明度,促进执法公正,消除民众因不了解监狱行刑程序而产生的隔阂和误解,加大民众对监狱司法的信任度。因此,监狱司法听证制度的建立,可以使更多关心监狱工作和与监狱司法工作息息相关的人们走进监狱,参与到监狱的司法工作当中来,最大限度地使监狱司法工作透明化,同时可以有效防止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地限制监狱这个司法主体公权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依法行政是核心。如果抽去依法行政的内容,依法治国就会变得空洞和残缺。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如果一个国家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就应当认真审视其执法程序的合理性。听证程序是民主化的产物,在没有设立司法听证程序之前,司法决定都是在监狱机关调查之后直接做出,加之申诉程序固有的局限性,很容易导致监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腐败得以滋生。通过司法听证程序,司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地保障相关人权益的同时,监狱的声誉也得到提高,在司法主体与相关人之间架构起一个双方能够沟通与合作、引导与接受的空间。
然而,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减刑与假释研究、报送以及其他行刑政策的制定程序,并非是一个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完整意义上司法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狱的刑罚执行只依据监狱自身的一方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相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二是减刑与假释研究、报送的整个过程实行有限的公开,缺乏一定的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三是受减刑与假释裁定影响的相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乏救济途径,无法有效地对监狱出台的司法政策以及对服刑人员行政、刑事奖励结果提出异议。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了环节上的监督程序,但因为提起减刑与假释程序本身的缺陷,这种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司法实践中,减刑与假释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听证制度的实施无疑会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在监狱出台司法政策以及对服刑人员进行行政、刑事奖励的过程中偏听偏信,更能使相关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接近正义。
㈢、引入听证制度促进监狱司法的社会化可以创造一个理解、宽松、支持、透明的监狱执法和发展环境
高墙、电网、哨兵、黑房,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监狱就是这样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神秘”地方。也正在与此,进而错误地认为如此神秘的地方必定是无公正和正义可言的。这样一种社会印象无疑对监狱的司法和发展是不利的。在监狱司法引入听证制度可以使更多关心监狱的人走进监狱,接触监狱日常的管理工作,从而揭开监狱工作神秘的面纱,将一个积极、健康的监狱管理形象展示在世人面前,笔者以为这具有多重的社会意义。

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与假释刑事奖励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服刑人员,根据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依法减少其应服刑期限或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与假释影响到服刑人员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说对服刑人员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其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之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服刑人员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之得当,则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教改造,用之不当,则加剧服刑人员抗拒改造的心理,也会引起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在这个过程当中引入听证制度首先有利于促进监狱司法的公正、公开与文明。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狱工作对外界一直处于封闭和保密状态,听证制度这种社会因素的介入,打破了监狱司法的封闭格局,它将国家刑罚的执行暴露在“阳光”之下,增强了监狱执法和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激发了监管部门在行刑方式等方面谋求改革的动力。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监狱行刑的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对于建立和保持监狱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能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听证制度密切了监狱与社会的联系,是司法机关尊重公众知情权的体现,能有效促进监狱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衔接,彰显了国家司法的文明和社会法治的进步。除此之外还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畅通了社会各界对监狱的了解渠道,使公众对监狱的教育管理方式以及服刑人员的生活有了更加直观形象的印象,可以切身体会到大墙内的戒备森严以及失去自由的痛苦,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对自己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做到远离犯罪、杜绝犯罪、防止犯罪。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监狱司法的社会化可以使民众对监狱有清楚正确的认识,从而创造一个理解、宽松、支持、透明的监狱执法和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㈣、引入听证制度促进监狱司法的社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和谐法治。近期,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以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这种种信号都表明实施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力量,监狱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特殊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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