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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3-19浏览:2769下载176次收藏

   我校职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结束,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阎办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校(1999)1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标准价向成本价过度。从2000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购房中的优惠政策。因此,学校今后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应本着以上精神,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为明确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结合学校历年分房办法和现状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申请住房条件
1、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单身职工,可分配单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远郊区的带有哺乳婴儿或子女的女职工及男方无工作的女职工,只能申请租用母子间。
3、家在本地的带眷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购买家属住宅。
1)、男、女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2)、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在阎良城区工作的职工,必须持女方单位没有享受住房证明。
3)、男方为本单位的职工,其配偶方为本城镇居民且没有工作的家属。
4、按照国家1993(85)号文件规定:大专(不含职大、电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学历,且上学期间不计算工龄的,上学时间可以与工龄合并计算为分房年限,大专以下不再考虑。
5、现役军人家属的女职工,可享受与男职工同等待遇。
6、职工要房资格为工龄满5年者。
7、排队办法:
1)、离退休职工(不含退养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员)按离退休前工龄计算。
2)、现任校领导。
3)、在职中干及享受高职待遇的人员,在原分房年限基础上加四年分房龄。
4)、因学校对特殊人员的需要,学校校长办公会有权参照以上规定作特殊处理。
5)、职工按工龄、双单职工、出生年月日的顺序排队,如果都相同用抽签方法确定选房顺序。
二、购房、售房。
1、从2000年起,职工购房无论新旧房,均以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校内各类型房价附表后)。房屋的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等调节率数,均按国家规定的执行。
2、职工换房、调离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学校拥有优先购买权,学校收购该房价格与第一条相同,如学校放弃该权力,则房屋产权人有权处置该房屋产权。
3、职工买、卖房屋时,其个人室内装修部分的价值,由购买、出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4、职工房屋产权变动,发生的有关费用、评估费、交易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学校房管部门可协助办理。
5、职工对已取得产权的房屋,不得私自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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