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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城建监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3-18浏览:2182下载219次收藏

    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 确保行车安全和工作用车,根据交通法规和本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调度与行驶
    1、所有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工具车和机动摩托车)的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行车。非工作特殊需要造成违章的,由驾驶人员或指示违章行车的人员自行负责。
    2、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即所有机动车辆由支队统一管理,各用车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内自行调度使用。在节假日、统一执法行动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支队统一调度,各单位必须服从。
    3、机关部门工作用车由支队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派车,小车队负责调度和安排。除日常执法和巡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向驾驶人员直接要车。
    4、禁止公车钓鱼、迎亲、送子女上学。单位职工确因特殊情况 需要用车的,如在市内用车的,须经大队或支队分管领导同意;如需要出市区的,应当事前向支队主要领导提出请求,由支队长与政委商定是否出车,如使用轿车还须报经局长同意。
    5、驾驶人员应服从调度,无特殊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
    6、驾驶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应开通通讯工具,随时保持联络。
  二、车辆的管理与维护
    1、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确定专人驾驶。驾驶人员非经组织决定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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