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
(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
(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 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2007-03-18 17:38: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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