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二篇)
为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以嘉山工业新区为核心的工业经济建设进程,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要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将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逐项公开;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所有的审批要逐步过渡到市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监察机关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实施后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推行机关效能建设,着力改善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
二、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营造社会公正的法制环境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依法行政”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关系,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和谐管理的绿色通道,坚决摒弃部门利益驱动执法、徇私枉法、执法不公和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原则进行。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对执法相对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坚持“首查免罚”原则,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要处罚的按“取下限”原则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面向企业的检查、收费等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清理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或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举报。改革年检制度,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简化年检手续。
推行市内一次检查制度。本市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一次性检查。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同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均有检查权的,由先行检查的行政机关或部门行使检查权,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决定抄送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各行政机关或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意见的规定、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实行检查备案制度。除公安侦破刑案、税务征稽(含防洪保安基金征集)、安监、消防进行安全检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社保费外,其他执法单位进入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向市优化办备案(包括检查依据、内容、项目、方式方法、时间、人员等),经市优化办开具《准入证》后,方可进入企业检查,否则,以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对市嘉山工业新区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除按程序获得《准入证》外,还必须征得市嘉山工业新区管委会的书面同意。行政执法机关对市政府非重点企业联系点的检查,市优化办主要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例行监察进行监督。严禁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和刁难、压制企业。检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检查情况及初步处理处罚意见反馈给市优化办。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年度总结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服务工业经济建设的职能,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凡属市优化办交办的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回复。年底,市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落实情况向市优化办书面报告,由市优化办综合后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制度。市优化办要长期确定一定数量的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明确监督内容,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各监督员要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情况。对能主动、全面、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的监督员,要继续保留;对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的监督员,要取消其监督员资格。对部门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检查和测评,由市优化办负责,分为“群众评单位”、“代表评单位”和“市优化办评单位”三种形式开展常年测评。年底要将测评结果向全市通报,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年度考核。
(三)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市优化办要建立案件受理、投诉受理快速查办的联动机制,实行24小时受理投诉,并确定联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分工,应当受理投诉案件的单位,接到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上报市优化办的工作不得推卸、拖延。要健全重大投诉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对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市优化办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督促司法机关依法限时办结,并依法监督办理情况。对法院判决生效或检察机关已处理但存在司法不公、与经济发展环境有关的案件,市优化办可提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交办或督办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
市优化办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市优化办要直接查处和督办。健全重大典型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
(四)健全案件投诉、受理情况考评制度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年底,市优化办要对全市案件投诉、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将各部门、单位的被投诉率和投诉案件的查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实行综合计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将排名情况通报全市。对连续两次排名为最后三名的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对严重违反湘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由市优化办视情况并按程序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被投诉单位对市优化办或常德市优化办查处投诉案件不配合,或者对市优化办或常德市优化办的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市优化办可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纠正的,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评先,单位一把手当年不得提拔。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市优化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五)建立专项舆论监督制度。由市优化办和市委宣传部建立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的专项舆论监督制度,对企业的报道要以正面报道为主,严禁有偿新闻,严禁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向企业索要钱财以及强拉广告、强要赞助。凡报道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六)推行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由市招商局牵头,对在全市重大招商活动中签约利用外资和内资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检查,对未能按期落实的项目,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对在招商引资中搞虚假承诺或虚报浮夸引资成效的部门,要会同市监察局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通报全市。市监察局对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实行市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优化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及各乡镇、街道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项基本职能,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并把履责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市优化办要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依法监督意识,提高队伍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依法依规、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
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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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见(二篇)
本文2007-02-27 11:18:00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0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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