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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社会的检察职能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2-20浏览:2842下载138次收藏


【摘要】本文从找准影响和谐社会的原因,弄清检察职能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明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定位,思考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应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粗浅分析,认为和谐社会的提出,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把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好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取得更好的政治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关键词】和谐 职能 地位 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面对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责,应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把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好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取得更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 影响社会和谐的原因
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奋斗,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增长,据有关报道,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10倍,平均发展速度达9.4%,创造了奇迹。但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社会不和谐的问题。
一是贫富差距大。据了解,目前社会上15%的人拥有85%的财富,而85%的人则拥有15%的财富,使一些暴发户、大款通过一些不合法的手段暴富,加剧了仇富心态的滋长。二是城乡差距大。据有关报道,目前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达3.2:1,如果将城乡居民的税赋负担、基础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城乡差距超过6倍以上,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三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从地区差距来看,尽管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以及一些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但是东中西部的相对差距仍呈扩大趋势。四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多年来,我国比较注重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发展重视不够,比较注重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公平,致使社会不公平现象继续扩大。五是人与自然不和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注重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环境保护,使人与自然的不和谐越来越突出。六是黑恶势力犯罪和群体性事件有所上升。近年来,由于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多种原因,造成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行为方式趋于激烈,甚至还呈现出跨区域串联、连锁等反应特点。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面的,就社会原因而言,其深层次的思想根源在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没有真正树立。
二、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无论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来讲,还是从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来看,二者都是息息相关的、互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赖的一个完整整体。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民主是法治的追求,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反映了人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普遍愿望,是社会趋向政治文明不可少的制度特征。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每项职权都体现着民主与法制: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通过诉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通过检察建议和司法解释,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抗诉,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通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政,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得到有效落实。
(二)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价值基础。没有公平,没有正义,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因此,要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追求公平和正义。反之,倘若出现社会的不公平,就意味着社会上存在特权集团,从而使全体社会公民无法平等共享社会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贫富分化,继而使一些贪污、贿赂、私分、偷税、漏税等现象盛行。而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打击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种特权集团滥用公权行为正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更是检察机关为实现社会和谐追求公平正义的实质体现。
(三)诚信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诚信友爱是良好的社会道德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而贪污贿赂、偷税漏税、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等的蔓延必然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因而检察机关打击腐败能有效清除社会污垢,树立和谐社会新气象。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尊严的权威,带动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准则的确立。
(四)充满活力是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力量源泉。倘若一个社会没有活力,必将产生“刮骨疗伤”的负荷效应。因此,要使社会充满活力,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发展、竞争和创造的机会。目前,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盛行,以及与此相联的一些商业贿赂问题,造成机会不均等、竞争不公平,损害人民群众积极性,抵制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力。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拿起宪法赋予的监督武器,及时的、彻底的根除和铲除影响和谐社会的一切不良现象,让和谐社会充满真正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新活力。
(五)安定有序是确保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目前,造成社会治安形势不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有的是因刑事犯罪案件多发易发而产生;有的是因少数地区司法机关履行打击不力甚至是充当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伞”而导致;也有的是因国企职工反映企业干部贪污、私分国家财产或城乡居民和农民反映干部在拆迁、征用土地过程中不依法行政等群体性事件而引发。这些原因都与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职能和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职能相关的、相联的。
(六)人与自然和谐是促进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目前我国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来看,无论是公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是各级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均呈上升发展趋势。但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历史大国,仍有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危害十分严重,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其背后也可能隐藏着重大、特大的腐败污染。面对这种即将来临的风暴,唯有依靠我们的党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向一个无论资历有多老、地位有多高、职权有多大的违者挥利箭,才能有效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社会和谐。
三、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定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为和谐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即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具体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同心同德,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这一伟大系统工程。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和谐社会建设和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宪法赋予的历史使命。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既不似政府那样职能广泛,行政资源丰富,工作领域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居于领导和主导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可以通过发挥自身的职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执政,保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看来,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也是和谐社会的受益者,服务和保驾护航乃是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最佳定位,也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着力点所在。和谐社会的显著特点就是法治社会,“和谐”与“法治”都要求以社会主义法治的普及与广泛应用为前提和基础,而检察机关参与法治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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