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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2-01浏览:2573下载213次收藏

一、 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在乡 “五老”人员等。
二、 服务内容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人收入的70%,非农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兑现。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在
     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要达到国家、省的规定标准。
  3、 评残、追烈按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
三、 服务程序和时限
  1、市区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程序:新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本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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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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