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下列建议、提案: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及其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或超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属于党委所属部门及群团组织文章版权归大秘 书网作者所有!和下级党委、群团组织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党委办理。
2、属于政府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
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4、需要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决定的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审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及其部门包括群团组织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 组织所属部门承办同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 督促所属承办单位抓好建议、提案办理的落实工作,对领导批示以及重点的建议、提案,认真做好督促检查。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程序
(一)交办。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议案信访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梳理,归类拟定承办单位和书面通知书,送市政府办公室。由于大部门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及其部门承办。交办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承办单位负责人举行。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切实做好承办工作。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和人大常委会议案办公室或市政协提案委中会说明理由,并在接到建议、提案十天内退回,不得自行
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本文2007-01-30 00:0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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