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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集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20浏览:2210下载231次收藏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河经营企业购进。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二、购进药品要索取供应方的合法资格证件和合法的票据。
三、购进药品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条款内容。
四、药品采购人员须具有法定资格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五、首次购进的药品,应索取该品种的生产批准文件和质量标准。
六、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验收与保管制度
一、购进药品要依据原始票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填制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要求。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二、对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入库,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三、储存药品的库房应按要求划分不同的区域,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并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阴凉处和冷藏环境。
四、对近效期药品要设立警示标志。
五、特殊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管理办法贮存和管理。
六、对过期失效,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不合格的药品,要做好登记必须与合格药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防止错发误用。
七、对库存药品要定期检查和养护,并建立检查养护记录。
调配工作制度
一、药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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