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畜牧业优惠政策
为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尽快使畜牧业发展成为我市新的支柱产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畜牧业是我市的重点接续产业,必须优先发展,给予大力扶持,特别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具有牵动作用的畜牧业大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县(市)、区、局及相应企业争取国家行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投资者谋划、研发畜牧业项目,政府部门要主动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除不需要使用政府投资和不需要平衡外部条件的,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积极帮助工作,争取尽快批准。
第三条 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第四条 市级财政从2005年开始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畜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畜牧业贷款贴息。
第五条 扶贫资金、多种经营贴息贷款等重点用于扶持养殖业生产项目。
第六条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筹集专门资金,建设和完善畜牧站、畜禽繁育站、草原站、兽医卫生防疫站、动物检疫站等畜牧业公用设施。
第七条 鼓励跨行政区为加工型龙头企业提供畜产品原料,根据生产单位所提供原料数量,由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从龙头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拿出50%返还给提供原料的县(市)、区、局,用于扶持发展养殖基地。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协调金融部门,使畜牧业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不断提高。各金融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可以采取工薪担保、资产抵押、多户联保等多种形式发放小额贷款。各金融部门发放畜牧业贷款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产权登记的,收费标准按照黑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从市外新购进的良种畜禽的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愿意从事畜牧业的,可参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第十条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和离岗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牧兽医大专毕业生创办民营兽医诊所、繁改站(点),畜牧和工商部门在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养殖业及畜产品加工的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投资5万元以上的农村业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就近入学和我市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对外地来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或年分别饲养成母奶牛100头、肉牛200头、鹿100只以上及其它特色品种同等规模的养殖大户,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兴办牧业小区和
市发展畜牧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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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01-18 00:0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78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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