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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改造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1-17浏览:2035下载283次收藏

着力提高罪犯素质 增强适应社会能力 有效预防重新犯罪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___市___监狱  
       罪犯回归社会是一个必然性的问题。罪犯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强弱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此,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培养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既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改造工作的基础和立足点;搞好安置帮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对我们改造罪犯成果的最好检验。认真分析当前回归人员在社会上的主要问题,找准“回归人员”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不和谐的原因,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重新审视和认识新时期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在理论与实践上探索培养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的途径与方法,坚持监狱教育改造与社会安置帮教双管齐下,相互融合,共同完成改造人的任务,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正视罪犯回归社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正确认识培养罪犯适应社会能力的必要性、重要性

美国历史学家房龙曾把“宽容”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尺度进行了详尽地考察研究,其结论是一个社会愈文明,它的宽容度就愈高。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党的十六大为标志,我国社会是一个更加文明宽容的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因此,今天的“回归人员”回到社会的境况与过去相比,情况迥异,社会以极为宽广的胸怀来包容、宽恕、帮助这些“浪子”,不再歧视他们、排斥他们、嫌弃他们,而是视如常人,以“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期望鼓励他们奋进,支持他们重新生活。这使他们获得了与其他社会人员一样的发展机会。这是当今“回归人员”面临的基本社会情况,是举世公认的主流社情。

现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回归人员”如何面对现实生活的各种情况,像其他人一样迎接挑战、去参与竞争,进而成为社会的弄潮儿。不容讳言,“回归人员”由于长时间处于监禁状态,形成监狱化人格,社会生存能力弱化,初回乍归,对社会陌生,不了解其入狱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不适应发展的节奏要求,而且自身综合素质普遍较低,不适应时代需要。因此这个群体中,适应社会又能“出人头地”的不多,濒临低保线“挣扎”于重新生活起点的多,重新犯罪的不少。

具体说来,回归人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就业、择业艰难。虽然摆在面前的就业机会很多,能竞争到岗位却甚少。歧视没有了,但是岗位要求的条件提高了,结果是大多数人只能止步于就业岗位的大门前,择业就更困难了。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择业形势,对于回归人员来讲,只能是“望洋兴叹”了。

(二)知识贫乏、缺乏一技之长。大多数回归人员,特别是长刑犯回到社会后,要么知识陈旧,要么文化水平低,要么对信息社会知识知之甚少,在新的信息社会面前无所适从,容易受到“知识歧视”失去就业机会。因此,在经济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改变这种状况。

(三)不懂市场经济法制、方法和规则,缺乏经营理念。许多回归人员试图自己创业,岂知在市场经济冲击的经营理念方法规则远非他们想象般简单,他们当中不少经过短暂的经营后,要么亏本,要么血本无归,落到“山穷水尽”的境地,又只能回到“闲散”状态,依赖亲朋好友的接济或社会的安排。

(四)缺乏竞争意识、业绩意识。市场经济是平等的,这种只能是机会的平等,平等地竞争,它要求用实力、用业绩。这一点“回归人员”普遍缺乏,他们当中的部分人员原本只有流氓争抢,巧取豪夺,坑、蒙、拐、骗、宰等不正当竞争的经历,没有市场经营意义上的竞争意识,因此在市场竞争面前大都一触即溃,加上他们的业绩意识不强,即使一时有了良好的机遇,也容易由于不注意创造良好的生活终被淘汰。

(五)心理落差较大,求富心切,情绪浮澡,自控能力差。回到社会看见社会的巨大变化,熟悉的环境和人的巨大变化,再和自己的“一无所有”相比较,相形见拙,心理产生较大的落差,少数人嫉妒心理油然而生,怨天尤人。原来在监狱内设计自己重新发展的“宏伟蓝图”与现实的差距太大,根本无法实现。有的求富心切,恨不能抓住一个机会迅速“出人头地”,在这种不健康的心理压力下,浮澡的情绪中,结果就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六)家庭关系、人际关系淡漠、亲情之间沟通不正常。回归人员本身形成的监狱化人格,易暴易躁,不体谅家中困难。相互埋怨互不谅解,不注意沟通矛盾难解,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经济矛盾等问题争吵不断,家无宁日。其结果往往激化关系导致重新犯罪。这类因家庭因素不良而重新犯罪的比率较高。

(七)不良交际环境成为“回归人员”重新生活的一大障碍。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回归人员”回到社会后,首先要投亲靠友,有时其原来交际圈中的不良因素往往乘虚而入,还有的是“狱友”和“狐朋狗友”再次相聚,意志力薄弱的或“闲散”时间过长的,往往是一拍即合,就极有可能重蹈覆辙,导致团伙性重新犯罪。

(八)社会保障乏力,生活低保都难,是“回归人员”的心理阴影。生活的窘迫与现代社会生活极为不相容,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由于诸多的因素,目前我国又无相应的社会保障,在“回归人员”中极易形成“在监狱有政府管,回家没人要”的不良心理,形成新的心理障碍,进而铤而走险,重新犯罪,再度步入监狱。

以上情况表明:“回归人员”面临的挑战是相当严峻的。他们在社会上仍然是另类“弱势群体”、“危险群体”。他们既可以是劳动力“储备库”,也可以是一个社会隐患式的“定时炸弹”。“回归人员”面临的这些困难和问题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大课题。有关资料显示:当今中国监狱在押的罪犯中,70%以上为农村籍罪犯,刑释后安置就业率不高,多为无业自由浪荡者,无疑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消极和破坏因素。究其原因,既有罪犯自身的原因,又有监狱方面的原因,更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从监狱层面看,教育改造未完全着眼罪犯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罪犯回归社会适应能力不够,仅满足于狱内改造的要求,监狱与社会衔接不够,监管改造社会化未引起足够重视;从社会层面看,安置帮教工作思想观念滞后,就业安置门路狭窄;就业安置部门职责不明,相关政策难以落到实处;一些岐视性政策加大了回归人员就业安置的难度;缺乏过渡性安置和相关保障制度,使回归人员难以从容选择正当职业。因此,“回归人员”适应社会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无论是监狱还是社会都应重新审视和调整罪犯改造、安置帮教工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改革创新教育改造制度、安置帮教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从罪犯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的视角,创新、改革教育改造制度。

改革与完善教育改造制度,应朝着教育的科学化、社会化方向进行。教育科学化包括教育内容、手段和方法,应该符合教育改造的客观规律,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教育改造社会化,应着重于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应着重提高罪犯的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要实现教育的科学化、社会化,要准确定位矫治目标,树立“能力本位观”,实施功能型教育和社会化矫治。

(一)矫治目标定位:将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中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充分表明,中国监狱对服刑人员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把犯了罪的人改造好,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社会需要的新人。这一方针彰显了中国监狱的人道和文明。如何具体、有效地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则需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和探索。当今中国,特别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文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必须适应这个变化。新时期要求服刑人员经过监狱的综合矫治回归社会后,能够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能够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康社会的有用之人。惟有如此,才是真正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存权和劳动创造权,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率,减少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的矫治目标应定位: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这一矫治目标涵盖了“市场经济”、“守法公民”、“有用之材”三个关键词。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公民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它使公民更多地摆脱对计划和传统的依赖,更多地显现人对社会、对自然的驾驭力和创造力。它不仅要求公民遵纪守法,更要求每个公民具有自谋生路、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本领。服刑人员一旦释放,回归社会,就必须具备市场经济社会对全体公民普遍要求的能力和本领。否则,一个隔离社会,被囚禁多年的人,很难在社会上顺利生存和发展。因此,把造就“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并重,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矫治服刑人员的具体目标。监狱的教育改造,矫治工作都要把这一目标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这一目标的实现,将大大提高“回归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谋生和发展的本领。

(二)树立“能力本位”观,把是否具有社会适应能力作为改造工作标准。标准问题素来重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监狱的改造工作也应有个标准问题,要树立“能力本位”观,以顺应社会发展性质的要求和我们改造工作的目的。在当今中国,作为时代精神的一种反映,发展所应采取的是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或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发展理念要求确立“能力本位”观。过去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自然形成于“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它不仅构成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障碍,而且实际上也是犯罪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源。当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竞争实质上是能力竞争,这意味着实力决定一切。由此,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求确立“能力本位”的核心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指导下,要倾向于培养、锤炼人的实力、自立、创造性、主观性和业绩意识。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要想发展、生存就必须确立“能力本位”的价值观。

在当今世界,已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生产力发展的新途径,在知识经济的社会里人才及其知识的创新力将支撑整个社会并发挥主导作用。在当今中国,监狱工作在市场经济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必然要求监狱工作适应社会,服务于社会。罪犯最终要回归社会,而罪犯回归到社会之后,相对而言,可能为“弱势群体”,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然会更严峻考验着他们。这就要求我们树立“能力本位”观。努力实现改造工作从“监狱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无论是对罪犯本身的目标设置,改造方式的选择等,还是干警的工作观念、工作方法、手段及工作机制等都要从引导、培养罪犯的适应社会能力作为我们的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摒弃原先那种满足于“关得下,跑不了”,“刑满后不管了”的观念和做法。这是因为,改造工作的成功与否本质上不但要看罪犯服刑时期是否遵纪守法、积极改造,而且还要看罪犯回归社会后有没有适应社会要求的能力。社会,只有社会,才是我们改造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

(三)功能型教育:走出对改造工作政治思想绝对化的认识误区,实现从功能型的内涵来理解改造的功能。长期以来,我们按照突出政治的思维模式,把思想改造放到了绝对领先的地位,无论什么罪犯,一律要求他们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以致到了改造问题上可以“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政治绝对至上论”的程度。罪犯有没有社会生存能力不是监狱所关心的事,监狱关心的只是罪犯有没有参加政治学习,是否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出了监狱大门,回归人员生存问题应是社会的事。实践证明,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局限性的,是孤立的、片面的,是对政治的庸俗化、绝对化的理解。邓小平同志讲过,“什么是政治?四化建设就是最大的政治”。他不仅指出了四化建设的重要性,还特别明确地提示了政治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丰富内涵的范畴,应该是一个活生生的社会实践。政治并不能代替一切,脑子里能记住再多的政治观点比不上实际生活中正确恰当的践行。另一方面,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利益并存,文化上百花齐放的文明宽容的社会。在这样一个民主与法制、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里我们并不强求所有的人都必须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也并不强求人人都有祟高的共产主义觉悟。显而易见,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何必苛求罪犯有高到什么情绪都没有的政治觉悟,只要他能遵纪守法,积极地接受教育改造,以良好的心态对待自己的刑罚,具有基本的生活状态就是一个基本改造好的罪犯。毫无疑问,我们应该把思想教育从绝对的理解中解放出来,走出对改造工作政治思想绝对化认识误区,我们应该在功能型内涵上来理解我们改造工作的职能。

所谓功能型内涵,体现在“惩罚”、“改造”两个方面。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起到其他任何机构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监狱通过对罪犯的有效监禁,以微观的监狱安全保障宏观的社会安宁。更重要是对罪犯的有效改造,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从更深的层面来维护和谐。第一、公正执行刑罚,就是要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社会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刑罚观,彰显司法文明,践行“改造人”的宗旨;坚持正确运用行刑手段,遏制犯罪,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安全保障;坚持依法、规范运作,提供优质有效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服务,充分发挥净化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能;还要树立新的行刑理念、完善行刑事机制,加大行刑社会化工作的力度,提高行刑功效,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监狱的执法能力。第二,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材。对罪犯的改造不是一个平面,而是一个包括心理、性格、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立体改造。在改造工作实践中,我们要从功能的内涵上来理解和发展职能,要认识监狱执行刑罚的特点具有回归社会的必然性,要注意到要在罪犯被剥夺自由的期限内尽可能地教育矫正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让他们在监狱学会一技之长,掌握一至二门实用性强的技能,努力把他们改造、培养成为一个功能型的新人。

(四)社会化矫治:在模拟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开放式”矫治,有效促进和实现“监狱化”向“社会化”转换。

当前,国际行刑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监狱已不再是远离社会超然独处的孤岛。众所周知,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又与社会相互依存,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罪犯来自社会,通过监狱矫正和改造后又回归社会。因此,监狱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传统意义上的监狱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监狱已不再单纯是报应或威慑的工具,而应该是罪犯矫治恶习和重塑灵魂的再生之地。监狱监禁的目的在于矫正罪犯,促使其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回归人员”又犯罪是罪犯社会化不成功的表现,监禁使罪犯与社会分离,不能成功地促使其再社会化。而目前在监禁刑尚不能从刑罚体系中消除的情况下,要达到监禁目的,就必须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矫正即行刑社会化。在监狱“三化建设”中,社会化建设既包括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也包括有条件地对罪犯实施开放式处遇和非监禁刑措施。在模拟的社会环境中矫治服刑人员,建立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改造环境营造一个与和谐社会构建相一致的精神文化环境。并实施“开放式”矫治手段,努力提高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监狱行刑之主要目的并非要使受刑人永远隔绝于社会,而是在于使其改悔向上,适应社会生活,故“监狱化”之不良影响必须使之降至最低。服刑人员随着服刑期间逐步脱离外界社会关系,转而对于监狱的风俗、习惯、独特价值观产生适应与同化,改变了原有之思想和行为模式,此种脱离社会主流文化转而认同监狱次级亚文化之“监狱化”过程似乎很难避免。为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需要监狱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监禁期间之生活适中,监狱必须应更积极地于其监禁初期及早介入,提供完善之受刑人生涯规划方案,应尽量减少短期监禁形成的交叉感染现象和长期形成的“监狱人”现象;扩大社会人士参与行刑事务,广泛提供当前之社会信息并有条件允许受刑人外出活动、使之足以避免“监狱化”之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刑满出狱回归社会后,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社会人士的认同、接纳和支持;要引导社会舆论增大宽容精神,对回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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