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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创建和谐监狱的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1-15浏览:2684下载208次收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理念,是新时期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指导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方针。监狱作为基层单位,看似与此宏观构想关系不大,但仔细想来,并非如此。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宏观目标,离不开千千万万基层单位的微观和谐,包括监狱的和谐。当十六届五中全会将促进社会和谐确立为“十一五”时期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时,和谐社会的构想也从理论步入实践。身为基层的一名实践工作者,笔者不由思考,“和谐”理念与监狱工作存在怎样的关系——在用“和谐”理念指导实际工作的同时,又如何通过监狱工作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和谐的内涵
从词义上看,和谐是指配合适当、谐调。刘勰在《文心雕龙.声律》中写道:“异音相从,谓之和。”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一与本身相反,又复与它本身和谐,正如弓弦与琴弓。”可见和谐最初是从音律的角度理解的,意指自然之和谐。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从最初对大自然的简单探索转而关注人类自身的发展,相应地,对和谐的追求也从自然转向社会层面。因此,无论是儒、道、佛还是其他诸家学派,无不追求物物相谐的理想社会,特别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更是主张天人合一,顺其自然。《论语》有言“礼之用,和为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公正即和谐”,古往今来的思想家们都把和谐当成了理想社会的追求目标。这个目标很难用理性的标准进行界定,但从感性的角度,无论是自然和谐还是社会的和谐,都表现为一种和睦、祥和的气氛,各种事物在一个共同体下保持着一种平衡关系。
只是和谐不仅仅是“一团和气”。社会是一个对立统一体,社会中的任何成员和群体(同类成员的集合)之间既存在着使它们能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的相互依存关系,又存在着差异、对立和矛盾。和谐就是这种对立和依存关系的统一。因此,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和谐是高度协调一致的对立统一体。只要差异和矛盾存在,和谐就不可能永远静止地存在于某一平衡点上,新的和谐状态会时刻取代旧的和谐状态。如赫拉克利特所言:“一切皆流,一切都在变,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太阳每天都是新的。”因此,和谐具有动态性。只是这种变动不能脱离和谐的总体要求,虽然内部的冲突、斗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产生新的结合与和谐,但不能破坏整体的平衡。也就是说,处于和谐状态的事物具有一定的自我调适性,能够增同减异,提高各种矛盾和差异的相容程度,从而将一切转变都控制在一定的尺度或条件下,不致破坏和谐。
由此可引申出和谐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稳定和发展。一个动荡的社会,是谈不上和谐的,由此不难理解为何“稳定压倒一切”。当然,这种稳定不是人为强制下的稳定,而是社会资源自我平衡达到理想配置的一种状态。在经济学上,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被称为“帕累托最优”,意指任何一个人在获益的时候不会使其他人受损,也就是产生“共赢”的局面,于是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各种矛盾、冲突减少到最小,社会自然处于稳定的状态。但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稳定不等于静止不动,新的矛盾、冲突会产生新的平衡,如果一个社会不通过发展进行自我更新,那注定只能走向灭亡。因此,要树立以发展为中心的和谐观,以稳定保障发展,以发展促进稳定,这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思路。
二、和谐监狱的构想
监狱是社会的安全保障机器,其与社会在逻辑上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监狱的这种根植于社会的属性,决定了监狱与社会的关系是和谐监狱构想的基础。
(一)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关押的都是危险分子。当监狱把社会的危险因素都吸收的时候,监狱就成了社会上危险程度最高的地方之一。这有点象吸尘器,把社会的垃圾都装进了自己的肚里,而且装的是随时都会爆炸的垃圾。只要这些垃圾有一丝泄漏出去,都会产生千百倍放大的“污染”效应。因此,监狱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管得住,没有监狱的稳定,社会稳定就是空谈。
其次,监狱不仅要管得住,还要管得好。监狱的职能除了关押,更重要的是教育改造,即把社会垃圾“变废为宝”。每改造好一个罪犯,就等于在消灭了一个不稳定因素的同时增加了一个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对社会的发展无疑是双倍的正效应。因此,监狱不仅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也有其独特的贡献。
(二)和谐社会为监狱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监狱虽有高墙电网,但并非与外部世界隔绝,监狱始终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监狱的关押对象来自社会,监狱的干警融于社会,监狱的物质保障更是离不开社会,没有社会的稳定、发展,监狱就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于历史原因,监狱长期以来远离城市和交通干线,处于近乎封闭的状态。直到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监狱的状况才有了根本性的转变。监狱开始由农村、山区逐渐向靠近城市的地点转移,监狱的管理方式也由封闭走向开放,特别是改革开放之风的深入人心,使人们对监狱工作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为监狱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事实证明,社会的发展进步,为监狱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充足的精神食粮,有力地促进了监狱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监狱与社会是一种互动的促进关系。监狱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其和谐构成社会和谐的一部分;社会作为大环境,其和谐反过来促进微观单位的和谐。和谐监狱可以说是和谐社会构想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化。笔者认为,和谐监狱的构想具体可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监狱与社会的和谐;二是监狱自身的和谐。
三、监狱与社会的和谐
监狱与社会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监狱要与社会保持和谐,关键在于监狱职能作用的发挥。只有“有为”,才会“有位”,社会才会为监狱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保障。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中的监狱起码应具有四个方面的能力:
(一)监狱维护稳定的能力
监狱稳定的重中之重就是监狱的监管安全。监狱的安全应该是全方位的安全,除了要注重自身的安全之外,应把监狱安全纳入当地的社会稳定进行整体考虑。维护稳定不是简单地就稳定谈稳定,必须把稳定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更大、更高的目标中去研究和部署,以促进和谐指导监狱安全工作,以能否实现和谐检验监狱安全工作。要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扩大安全稳定工作的社会基础。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要以争创现代化文明监狱为契机,通过文明执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争取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监狱稳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物质保障条件。2、与驻监武警部队和驻监其他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3、处理好与所在地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尽量减少矛盾纠纷,依靠群众力量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总之,要把监狱纳入周边的整体环境来考虑稳定问题,监狱除了自身要减少安全隐患、努力为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来做好监狱稳定工作,形成相互促进的和谐局面。
(二)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
教育改造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监狱不是简单的“关押机器”,而是惩戒教育、重新树人的“新生器”。监狱工作成绩的衡量标准不是经济指标,也不是押犯数量,而是改造成功率。高质量的教育改造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最好手段。只有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社会的和谐才有长远的保障。同时,教育改造也应利用社会的力量,通过家属的亲情教育、法学专家和志愿者的参与、出狱罪犯的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教育转化率。这样,监狱通过改造罪犯回报社会,社会通过参与改造帮助监狱,二者形成和谐的互助合作关系。
(三)监狱服务社会的能力
监狱除了关押和改造罪犯的主要职能外,政法机关的性质促使其应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一是监狱应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发挥司法部门的威摄力,对社会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摄作用,在无形中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二是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让干警以警察的身份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行动;三是可以发挥法律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进行适当的普法宣传,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必要时可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四是可加强与周边群众的联系,通过文体活动、送文化下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密切与群众的关系,提高群众对监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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