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经验和方法(刑二庭)
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
一、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公正为本,就是在审判的指导思想上,要把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要求,把实现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目的。在审判工作中,要无条件地坚持司法公正,坚决纠正与公正司法相冲突的思想和行为。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就是要求每一个法官都没有私心并且理性地承办案件,从确立科学的价值取向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提升素质,就是提升审判人员的政治、道德和业务素质,为公正司法提供司法主体的素质保障。这也许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永恒的主题。就刑事审判而言,司法公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确定性,即在有罪无罪之间和此罪与彼罪之间做出正确的判定,二是对定罪的被告人准确地适用刑法,适当量刑。对案件的定性,是刑事审判至关重要的环节,虽然新类型案件的定性往往争议较大,但对一般案件的定性基本上还是能够把握。在解决了定性问题之后,如何公正量刑,就是刑事审判的最大、最直接的问题。由于在现行的刑法结构中,很难用罪刑法定或罪刑相适应原则去解释什么是公正量刑,更不能靠这些原则去解决量刑的公正问题,也不能期望在短期内通过立法的完善去实现量刑的公正。因此,从实际出发,只能依靠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
保证质量和效率,就是要求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出差错并且及时审判,不让公正的审判带有瑕疵,也不让公正的审判迟到。这也是以公正为本、提升审判人员素质应有的成效。
二、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是个较长的过程
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这不仅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这种艰难,体现在与审判相关的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
(一)角色以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的冲突
1、审判长与庭长的角色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审判长在审判的价值取向上,往往侧重于案件本身的定罪量刑的公正性,甚至要求严格或精确量刑。而庭长作为对院长负责的中层领导,则注重案件审结的效率和保持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件的维持率。庭长需要在案件“不错”的前提下,在整个辖区内平衡二审与一审的关系。两者角色与价值取向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案件审理的不同观点。
2、审判长与合议庭承办人的角色冲突。审判长在比较超脱的层面上考虑问题,通过论证,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必然要提出改判意见。而承办人则不那么超脱。他们不仅要考虑公正,还要考虑如何在庭长面前或审委会上获得通过,尽量早些结案,以便把精力投入另一个案件的审判。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加上“公正量刑”标准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承办人办案时就可能倾向于庭长的思路。
(二)队伍管理上的“时
审判经验和方法(刑二庭)
本文2007-01-12 23:34:00发表“经验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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