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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亲友团现象的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1-12浏览:2538下载269次收藏

  离婚,本来是夫妻双方个人的事情,无须他人干涉或包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主”是解决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但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在法院的离婚案件中“亲友团”参加诉讼的现象日渐突出。本文通过列举审判实践中的几个案例,揭示这种现象的表现特征、产生原因,试图为民事法官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提供参考建议。
  一、离婚“亲友团”现象的表现特征

  离婚“亲友团”现象,顾名思义是指,在离婚诉讼中,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携带亲属朋友3人以上,一同参加离婚的诉讼活动。有的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莅庭”,有的以旁听人的身份“坐庭”,还有的以陌生人的身份在法庭外边久久地“候庭”。这些亲友团成员的到来,不仅是给离婚当事人“壮壮胆”,他们往往还要主宰离婚案件的最终结果。

  2006年新年伊始,我皇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刘某诉李某的离婚案件。二人都是大学教师,结婚只有一年半的时间,没有生育子女。按理说这样的离婚案件应该是最好办的,可是开庭后便发现此案非同一般。原告的代理人是舅舅和姨妈,另外还有父母和舅妈、姨父一共6人到庭;被告代理人是一位朋友,但除了父母以外还有6位亲属要求旁听。一间不足13平米的法庭,岂能容得下17个人就座?经过耐心协商,最后各家出2名代表旁听。结果,庭审秩序很难维持,当事人不仅在房子、存款上争执不休,就连五条毛巾、二把菜刀、一个菜板都争执不下。休庭后,两方亲友团一会面,哭声、喊声、叫骂声连成一片,法庭走廊被挤得水泄不通。

  多数由“亲友团”参加的离婚诉讼,总是使离婚诉讼形成一种规模态势,使案情审理发生异常,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特性:

  1、“亲友团”现象在两极年龄段离婚案件中具有“普遍性”

  所谓“两极年龄段”,一是指年龄大的多数为再婚老人的离婚案件,他们往往携带儿女参加诉讼,由儿女写状子、参加诉讼。法庭辩论多表现为儿女之间的“舌战”。二是指年龄小的新婚不久的离婚案,他们往往有父母、亲属、朋友坐镇,作诉讼过程的“智者”,出谋划策,指导诉讼。

  2、“亲友团”参加诉讼对离婚案件的走向具有“决定性”

  亲友团虽然不是离婚当事人,但是对离婚的发展趋势、结果,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是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当事人经常看亲友团的集体决定,有时候亲友团成员发生了分歧,当事人还要请求休庭与之商量,然后再向法庭表态。二是在怎么离的问题上,如子女是否抚养,财产分割什么、住房归属等问题,都需要征求亲友团的意见。三是在离婚结案方式上,是请求法官调解结案,还是不同意调解要求判决,亲友团有时起着决定作用。有的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亲友团一审查马上就推翻了,结果工作白做了。

  3、“亲友团”成员具有“多元性”

  亲友团的组成,不仅有父母、子女等直系血亲,还有一些姑、姨、叔、舅等旁系血亲。另外还有一些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他们不以律师或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在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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