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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彩赌博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1-12浏览:2730下载284次收藏


  “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是我县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赌博犯罪案件。它以影响面广、危害严重而成为我县刑事犯罪的打击重点。今年上半年,我院审结了8件11人“六合彩”赌博案件。笔者仅从审理“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一、审理“六合彩”赌博案件遇到的难点及问题
  (一)取证难,证据不很充足
  由于“六合彩”赌博行为是一周多次的赌博,一次一赌,有赌博过程短,输赢见效快等特点,且犯罪分子多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如手机、传真机、上网等完成赌博行为,后又用现代交通工具传送资料、用银行卡等传送赌资,每次赌博交易又多是口头交易,一对一交易,很少留下详细的书面记录,在取证上存在很大困难,这对我们认定被告人赌博犯罪聚集赌资金额带来很大不便。如我们审理的几起“六合彩”赌博案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多供述自己赌了多少期“六合彩”,每期押多少钱,但没有旁证,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多翻供,不承认赌了这么多,我们仅能以取到的最后一期书面记载的证据来认定赌资金额。而认定的数额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的要少的多。
  (二)对电话交易赌博后,没有实际收取赌资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从笔者审理的几起“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看,案发多是经人举报,公安人员到现场将犯罪分子现行抓获。但由于“六合彩”赌博的特殊性,在被告人被抓获时还没有实质的现金交易,仅是通过电话、传真等将赌资报到上庄。那么对这种情况下的赌博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是认定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都是一个实际问题。
  (三)如何认定聚众赌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3人以上是聚众,但由于“六合彩”赌博的特殊性,有的所谓的“庄家”下线仅是一或二人为其收号,由这一、二人将所收的赌注汇总到上庄,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多辩解不知其手下的一、二人还收了别人的赌资,称自己不是聚众,不够犯罪。
  (四)打击力度不够
  从我院审结的几起“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的数量及被告人看,仅有8件11人,这与我县“六合彩”赌博的现状远远相差。而且审理的多为一般庄家,涉案数额不大,有些闻名的“六合彩”庄家根本没有去侦破,仅审结这几个所谓的“小人物”,对全县参赌人员来说根本起不到严厉打击的效果。
  (五)现行刑法及解释对赌博犯罪的法定刑罚不科学,无法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所有赌博犯罪,无论数额多少,均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但是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近年来查处的赌博案件涉赌金额越来越大,如果按照现有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大、营利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不仅难以罚当其罪,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而且会造成量刑上的不平衡。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同样是利用“六合彩”赌博的案件,其中一例犯罪的被告人涉赌金额只有十万元,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另一例犯罪的被告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单个案件来看,这两件犯罪的量刑都不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但是横向比较一下,我们就会看出这两起案件在量刑上实际上存在不均衡的问题。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赌博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赌博案件的涉赌金额上升的趋势会更加快,从几万、几十万,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会出现上亿元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将赌博罪的法定刑提高。而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赌博犯罪的量刑问题也没有做什么补充,而且无论刑法还是此司法解释对参赌人员均没有规定任何制裁措施,相反还明确自已赌“六合彩”不算犯罪,这对彻底打击“六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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