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___省公安厅《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和《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刑事执法考评年度。考评年度内,刑警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考评。
第三条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考评对象为各派出所,采取逐案考评的方式,对派出所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报法制科。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倒扣分的形式。 考评的累计分为办案单位的年度综合得分。
第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被考评案卷的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刑警大队执法考评小组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向办案单位反馈。办案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3日内向刑警大队申请复议;刑警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章 考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刑警大队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分标准,选用考评人员,组织考评人员汇总、分析、通报执法问题,评定考评成绩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刑警大队负责召集各办案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找出存在执法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九条 受理立案(分值20分)
(一)缺相关法律文书;(2分)
(二)受理案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制作的;(2分)
(三)受理案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2分)
(四)立案、不立案、破案、销案、立案后移送案件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五)受、立、破、销案过程中其他未按规定进行的;(2分)
(六)补立案的案件,发现属于该立案而未立案的;(10分)
第十条 强制措施(分值20分)
(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二)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合法的;(2分)
(三)适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四)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不符合法
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本文2007-01-11 14:05: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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