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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1-10浏览:2437下载140次收藏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性,解除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积极稳妥地为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以卫生院院长为此项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参保范围。全县各村卫生服务站具备资质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镇、村可放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
  第四条承办机构。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业务办理。
  第五条参保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个人还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投保金额多缴不限;年龄较大者也可以一次或数次缴足保险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需调高参保标准,另行商定通知。
  第六条缴纳办法。每季度初15日内,以院为单位,把上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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