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民创业号召,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意见(试行)》精神,在全县掀起“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全民创业热潮,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奋力实现“两个率先”,加快建设有实力、有活力、有魅力的社会主义和谐新**的步伐,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奋力实现"两个率先"
1、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开展全民创业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激发来自民众、植根基层的发展原动力,培育推进跨越式发展的经济主体;有利于创造就业岗位,富裕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业、鼓励致富、各展所长的竞相发展的格局,为在全市率先崛起,率先进入全省县域经济第一方阵,全面建设和谐新**提供动力支持。我县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本文属=大=秘=书=网=站-www.damishu.com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大☆秘☆书☆网,更多原创]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抓住有利时机,破除投资制约,大力推动全民创业,对于促进新一轮经济增长,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全力打造工业强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全县上下要切实强化全民创业意识,营造全民创业氛围,落实全民创业举措,扎实开展全民创业行动。
2、明确开展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环境,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激活各类创业资源,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在全县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以创业激发活力,以创业谋取跨越,以创业促进崛起,以创业构建和谐。
3、准确把握开展全民创业的总体要求。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积极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在全县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构筑全民创业的基础。广泛动员城乡群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自主创业,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创业中发家致富,进而提高全县城乡群众的收入水平。
——鼓励、引导和支持能人创企业,培育全民创业的主力军。尊重能人的创业意愿,发挥能人的创业能力,扶持能人的创业行为,保护能人的创业成果,以开放的视野、开明的政策为各类经济能人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促进企业在创业中逐步做大、做强,培育造就一批新兴企业、骨干企业和知名企业。
——鼓励、引导和支持干部创事业,锻造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教育、激励广大干部立足岗位,胸怀大志,励精图治,争先创优,不断进取,成就事业,以自身的榜样力量带动全民创业,共同推进跨越式发展。
二、认真落实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创业的积极性
4、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鼓励机关干部走向发展一线,带头兴办各类实业,带头成为全民创业的标兵。鼓励除法律、法规限制对象外的各类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股分红,但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鼓励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凡辞去公职的人员可按工资发放渠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的意见》(皖人发(2004)36号)执行,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的办法建立和接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创业活动。允许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在本县境内创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各类在职人员均可以向企业出资入股、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职人员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直接申办。在职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编制、职级、基本工资待遇不变;三年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仍按照原职级安排工作。
5、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双培双带”工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鼓励农民开展规模化经营、发展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有关税费;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的各种手续。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农用车辆从事运输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免征其车船使用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从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一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非农业家庭户口,子女入学、参军等方面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6、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从寻求就业转向自主创业,其档案可由组织人事部门代为管理,三年内免交相关费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部门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收入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鼓励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明》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投资兴办福利企业且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8、鼓励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自行创业。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9、鼓励来*投资创业。吸引外地人员来*投资创业,对外地人员带资金、技术、项目来**投资兴业,业主及其家属在车辆通行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在居住地学区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并享受我县现行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创业政策;鼓励**籍在外人士回乡创业,对本地能人回乡创业的,与外来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由当地政府提供全程服务。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投资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鼓励园区集中创业。加速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允许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在干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个人集资入股或有偿借款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打造吸引外资、聚集民资的强势载体。提倡和鼓励各类资金、项目、企业向工业园区倾斜和集中,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创业的乐土,致力形成外资和民资“齐头并进”、招商引资和自主创业“比翼齐飞”的合力兴区格局。
11、支持个体业主二次创业。个体商贩是培育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基础,要在政策上给予保护。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两年过渡期内,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可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三年内按收费标准(有下限的按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和经营性的除外)。鼓励同类或关联企业重组、联合、做大、做强。凡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其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改进服务与管理,为非公有制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对月经营收入1600元以下的个体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征个人所得税。
12、支持就业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税务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实施意见
本文2006-12-25 00:00:00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77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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