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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与管理措施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12-11浏览:2539下载183次收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凡在我单位工作的男女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申请结婚登记,必须遵守婚姻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青年男女必须达到晚婚年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婚姻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二、申请生育的夫妇,必须由双方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盖章,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到县计生委办理生育审批手续,领取准孕证,做到孕前有证、持证生育。任何人不得无证怀孕、生育。未领取准孕证怀孕者,视为计划外怀孕,必须限期中止妊娠。

三、符合省《条例》[找文章到☆大☆秘☆书☆网-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大=秘=书=网=站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必须本人申请,局党总支研究同意,报县计生委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四、计划内生育一胎的夫妇,生育后两个月内必须落实节育措施,并将落实节育措施的证明报单位计生专职人员。暂不适应节育措施的,应有计生指导站出具的证明。计划内生育二胎的,生育后两月内夫妇一方必须做绝育手术,到期不采取绝育措施的,按有关政策强行采取措施。不适应者须持有县市级计生指导站证明,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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