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局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xx市公安局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和《xx市公安局2006至2007年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进行考核奖惩。各所队科室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开展本部门民警信息化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各所队科室的信息化工作考核由市局信息办(金盾办)牵头组织,按照信息化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参加xx市局组织的“大学法”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考核,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第五条 信息化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合格(60分—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六条 信息化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终目标考
市公安局信息化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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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11-27 19:33: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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