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本局机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被问责对象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应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四条 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会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局长以及其他局领导交办事宜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三定”方案和局给新设科室确定的职责,致使全局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
3、涉及多个科室办理的事项,牵头科室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等,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包括各种统计数据)的。
(三)不依法行政,损害国土资源局形象,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1、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
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本文2006-11-14 11:42: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73611.html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