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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实践与思考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06-11-10浏览:2224下载141次收藏
    [编者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市局正在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印花税管理办法。市局在《关于印发2004年度地方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地税办〔2003〕12 号)中提出,2004年将“在总结**地税局印花税实行按比例计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核定征收办法”。本文对**局自去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开展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探讨,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在征收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印花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征收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代理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找文章到大 秘书-/www.damish 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检查人员在企业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转,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检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计算、汇总,工作效率不高。
   
     二、实行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产生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有些企业提出了以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为不断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地税局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肯定了在部分企业中实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必要性。通过到100多户企业、规划局招投标办公室、外经委等相关单位了解合同签定情况及行业特点,及时召开企业财务人员代表座谈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想法和需求,确定了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并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
     1、基本原则: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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