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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11-08浏览:2464下载188次收藏

   为保守金融秘密,维护金融稳定、农村信用社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金融保密有关规定,制定农村信用社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金融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一切金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工作法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
    第二条、涉及国家金融计划、联行密押、金库位置及其保障措施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
    第三条、金、银、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路线不得泄露;
    第四条、未正式公布的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得泄露;
    第五条、未正式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比价,不得泄露;
    第六条、联行密押收发、拆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打听密押有关事项;
    第七条、项目电报要由专人负责填报管理,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要信用社领导批准;
   第八条、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传真机上储存、传递金融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第九条、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储蓄户的存款金额等存款信息,如需查询时,必须经过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凡泄露、窃取和出卖国家金融秘密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保密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类三密文件(绝密、机密、秘密,统称“三密”件)。
第十二条、信用社业务类:
1、发展规划、发展策略、竞争策略等涉秘资料。
2、客户信息(包括存款客户信息,贷款客户、咨询客户、其他客户商业秘密)。
3、密押、印鉴、密码(包括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口令,操作员密码等)。
4、未发表的信用社业务资料,如:信贷档案、业务凭证等。
5、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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