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
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 度值班人员,发电厂
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
运行人中和班和,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和调度自动化值班人
员。
第三条 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
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
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
第四条 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
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
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
第六条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
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
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
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
第七条 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
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 度值班人员,发电厂
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
运行人中和班和,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和调度自动化值班人
员。
第三条 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
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
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
第四条 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
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
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
第六条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
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
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
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
第七条 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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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11-06 15:58: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72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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